300价值A :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 投资于 北京 证券交易所 的 股票。 一、有关情况说明 1.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七 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2. 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包括 “ 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股票”、“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等 可投资上市交易 的 股票 的 表述的,在遵守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 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前提下,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3. 本公司在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做好相关 风 险管理 工作 ,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 二、风险提示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 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 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 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大 的风险,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 损的风险。 2 、 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 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 ),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 、 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 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 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 值造成不利影响。 4 、 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 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 、 投资集中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属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 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6 、 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如有疑问,请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0 - 0860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 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 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 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5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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