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ETF : 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46:38 中财网
原标题:低碳ETF : 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1-12-14

送出日期:
2021-12-15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低碳
ETF


基金代码

562300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张凯


-


2009
-
07
-
15


其他


场内简称:低碳ETF


扩位简称:碳中和ETF基金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
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的
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股
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低碳
ETF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认购费


S

50
万份


0.80%




50
万份≤
S

100
万份


0.40%




100
万份≤
S


1000
元每笔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
务)时可以按照不高于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在发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
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相关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网下股票认购(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
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赎回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0.5%


托管费


0.1%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
权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及年
费、登记结算费用、
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证券、期货等账户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90%
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
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
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
相关的费
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5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6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7
、退市风险


8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9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10
、套利风险


11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12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13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14
、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15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6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7
、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18
、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19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20
、终止基金合同风险


21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22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3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24
、成份股停牌风险


25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26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
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h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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