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A : 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2:26:07 中财网

原标题: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A : 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1年【6】
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087】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简称“该指数”),指数编制方法
如下:

一、指数名称

中文名称: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

英文名称:CSI
ESG
120
Strategy
Index

指数代码:931476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17年
6月
30日为基日,以
1000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沪深
300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依据中证
ESG评价的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分数,计算
样本空间中证券的
ESG分数。计算方法为:
ESG分数=0.2×E分数+0.3×S分数+0.5×G分数

(2)计算样本空间中证券的估值、股息、质量与市场四个因子分数,并进一步
计算综合得分。其中,综合得分为四个因子分数的加权平均;
(3)剔除样本空间中
ESG分数最低的
20%的证券,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4)依据沪深
300指数样本在中证二级行业数量分布,确定各中证二级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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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数量,具体方法为:

行业
i样本数量=max(floor(沪深
300样本中行业
i证券数量×120/300),ceil(沪深
300样本中行业
i权重/0.05)),

其中,floor为向下取整,ceil为向上取整;

(5)在待选样本中对各中证二级行业内证券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据
已确定的各中证二级行业的样本数量,选取行业内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若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做进一步调整以使样本数量为
120只。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
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使中证二
级行业权重与沪深
300保持一致,行业内按照
ESG分数调整后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
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月和
12月的第二个
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

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931476。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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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指数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
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
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期货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
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本基金可能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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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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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7
第二部分释义
....................................................................................................................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8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6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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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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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中证
ESG120
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对其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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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对其的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券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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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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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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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在开放期内,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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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标的指数:指中证
ESG120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
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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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
8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4.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
2012年,注册资本金
14.16

亿元,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网有
限公司。股东综合实力突出,业务资源丰富。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
发展方向,定位于“特色型、专业化、精品类、新一流”基金公司,深耕电力能源
行业,稳步开拓市场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务。



2019年实施战略转型以来,英大基金成功迈入发展快车道。截至
2021年
9

30日,英大基金公募资产管理规模
569.93亿元,较
2019年初行业排名跃升
39
位。主动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同步提升,依托高效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
严谨的风控体系,力争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受人尊敬、业内领先的专业财富管理
公司。2020年获评新浪财经“最具成长基金公司”金麒麟奖、东方财富风云榜“最
具潜力基金公司”奖。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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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安鑫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多
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女士:董事长,自
2019年
5月
22日起任职,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中广核二
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
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河南省
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家电
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
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
2019年
8月
25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
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企业年金中心)主任。兼任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网英大股
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
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
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
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马涛先生:董事,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
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历任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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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资部高级经理、
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
2017年
11月
29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投研顾问。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
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
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部风险管理总监。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教
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证券
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先后发
表论文、论著
500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
20余项,出版专著、教材
40
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
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于投资研究
中心主任。历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信息部研究员,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
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投
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
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
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兼风险管理部主任。

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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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历任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英大基金运营部资金清算、TA、基金会计,综合管理部财务负责人、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许艳涛先生:职工监事,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历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业务管理
部主管,客户服务部高级主管,审计部审计监察处副经理、经理,英大基金综合管
理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英大资本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合规负责人),
英大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发展)副主任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自
2020年
1月
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
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
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
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
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
2020年
12月
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历任中共山东省委
党校《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处四级
职员,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风险
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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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产品市场部总经理。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
2020年
12月
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戈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20年
12月
8日起任
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企业融资部、
大企业战略合作部项目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行业研究员,华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总部高级研究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处处长、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策略师兼组合管理部总经理,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民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党晶先生:总经理助理(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21年
2月
25日起任职,
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总经理。历任国
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及军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电商业
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
2019年
10月
14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监事。曾任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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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媛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
级量化策略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6年
9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负责管理英大睿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国企改革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汤戈
一般委员:刘家睿、李婷、刘宇斌、张媛、郑中华、姜昊晨
秘书:任嘉杰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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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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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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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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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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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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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
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项,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
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贯彻执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对公
司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制。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
,对公司各业务
条线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
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控制重要流程
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识别公
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
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
制定控制措施;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
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
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理
/投资
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募投决会”)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
策委员会(以下简称“私募投决会”)组成,公募投决会包括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
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固收投决会”)和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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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权益投决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权益
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私募投决会是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
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
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
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合规、
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监察稽核
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监察稽核
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风险控制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风险管理
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
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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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
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
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
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
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
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
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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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
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
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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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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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
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65只。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
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999.9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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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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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年
8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电话:010-5783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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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号金宝大厦
11层
负责人:李云波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严夕全、王若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卜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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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6】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21〕【
2087】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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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
构,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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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
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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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
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份额
=10,000/(1+0.60%)/1.0000=9,940.36份
本金认购份额
=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
=5/1.0000=5份
认购份额
=9,940.36+5=9,945.36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9,945.36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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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10,000/1.0000=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5/1.0000=5份

认购份额=
10,000+5=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安排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均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
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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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
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限制外,本
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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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12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
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内关于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收益分配、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
适用于转换后的联接基金,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
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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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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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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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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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1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
额为
100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已在
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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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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