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睿升混合A : 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广发睿升混合A : 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3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5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5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2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12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5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9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1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29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30 - 十一、基金费用 ................................ ............ - 37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 - 39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0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 - 40 - 十五、禁止行为 ................................ ............ - 43 -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4 - 十七、违约责任 ................................ ............ - 46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47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47 - 二十、其他事项 ................................ ............ - 48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48 -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睿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邮政编码: 510308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注册 资本 :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 95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还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 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查收。 3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 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于 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 “ 托管行已接收 ” 或 “ 托管行处理中 ” 。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 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 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 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 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 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资产净值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估值程序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披露。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6、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 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2 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编制完 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 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4)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