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A : 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2:36:06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A : 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1

6

28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2230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
准予
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1、指数
选样
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


ST

*ST
股票;



2

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

公司业务领域属于家用电器板块,包括白色家电、小家电、照明电器
等细分领域。




2
、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
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
排名后
10%
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
30
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纳入。



3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
权重不超过
15%
,前五大权重股合计权重不超过
60%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
2
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重调整因子一般固
定不变。若在两次定期调整之间,单只样本股连续五个交易日权重超过
20%
,将
进行权重再平衡。当出现样本股临时调整时,新进样本股继承被剔除股票在调整
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权重,据此计算新进股票的权重调整因子。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网站,
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披露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侧袋机制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9

一、绪言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
国证龙头
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天弘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
基金
管理

限公司或接受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
基金以一定

费率
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
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标的指数:指
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
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
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
略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
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
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
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
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
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
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

2011年
7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
2014年
6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
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

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金
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年
8月加盟本公
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
专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组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
品支持部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
经理助理。

2015年
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
目主管。

2006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沙川先生,数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量化分析师。

2013

9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历任天弘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9

08
月至
2019

08
月)、天弘量化
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01
月至
2019

08
月)、天弘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01
月至
2021

10
月)、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06
月至
2021

10
月)、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9

10
月至
2021

11
月)、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0
月至
2021

11
月)、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2
月至
2021

07
月)。现任本公司
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
A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
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
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
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
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
)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
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
)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
“国泰君
安”)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
1999

8

1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1999]77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794.7954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511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
021
-
38677336


2
、发展概况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8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设
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6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
”。

2017

4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
H
股股票中文
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
GTJA
”,股票代码为“
02611
”。截至
2018

12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3
家分公司和
420
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
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

2008
-
2019
年,国泰君安证券连续十二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截至
2019

12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890794.7954
万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70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融
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
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
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4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5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
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
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
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
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天弘、富
国、华安、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
2019

12

31
日托管与外包产品累计超万只,总规模超万亿,托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
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中托管公募基金
30
只,产品类
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
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
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
95046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
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振波

林佳璐


联系人:
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1年6月
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30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
模限制及规模控制的方案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约定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

0.8%

500万≤M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 99,256.35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
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网
上直销系统)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1.00元。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
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人
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得少

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
红利
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申购
A(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