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经 济 :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原标题:新 经 济 :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2 1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06 年 10 月 20 日 证监基金字 【 2006 】 220 号文 核 准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为年度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 3 二、释 义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6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 28 七、基金的投资 ................................ .................... 39 八、基金财产 ................................ ...................... 51 九、基金资产估值 ................................ .................. 60 十、基金收益分配 ................................ .................. 65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 67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71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2 十四、风险揭示 ................................ .................... 79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8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03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6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7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 118 二十一、备查文件 ................................ ................. 11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 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募 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 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缴 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 《基金合同》成立 , 其认购 (或申购)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 基金合同 》 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 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 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 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 号 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 + 86 - 21 - 23261188 联系人: 赵鹏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 持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 年 6 月加 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李琦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1998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 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 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87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取缔役专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96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 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 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 FEXCO 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 COIN )、汉德产业促进资本,现任 盟浪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法定代表人。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 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中国 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任 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恒生研究院院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 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 2011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 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 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晓升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 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 2011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 2021 年 11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 、 基金经理 付娟女士,博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农银汇理基金。 2020 年 07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兼研究 部负责人,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乐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 投资经理。 林博程先生,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扬先生,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爽女士, 2010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立先生,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1 月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 200 6 年 1 2 月至 200 9 年 9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 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 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 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 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 法 律合规与审计 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 独立的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 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职能。 ( 1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 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 的 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 2 )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 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等。 ( 3 ) 法律合规与审计 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 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 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 4 )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 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 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容; (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 文化氛围; (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 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 业素养; (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 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 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 、风险评估 (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 面临风险的特征; (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 准确的估测;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 6 )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 效应。 3 、控制活动 (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 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 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 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 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 相关业务流程; 5 ) 法律合规与审计 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 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 位职责; (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 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 的畅通; (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法律合规与审计 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 控制度落实。 ( 1 )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 法律合规与审计 部, 法律合规与审计 部通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 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 能; ( 5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 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 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 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 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 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 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 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电话: +86 21 23261188 传真: +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张芸茜 公司网址: www.swsmu.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880 8588 (免长途 电话费)或 +86 21 962299 2 、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电话: +86 21 23261188 传真: +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李濮君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10 ) 8508 5000 传真:( 010 ) 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 京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效。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 各 基金 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 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 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 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 基金 销售代理人或 代销 网点,并 在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 - 11:30 ,下午 1:00 - 3:00 。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 缴付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 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 申购 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内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 基金合同 》 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 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 额不足 1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 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0.6% 100 万(含) - 500 万 1.0% 0.2% 500 万(含) -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 笔 500 元 / 笔 赎回费率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 - 2 年以下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注:年按 365 日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期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 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一 ,某投资者投资 1 0 , 15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 0,150 ÷ (1+1.5% )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 1 0 , 150 - 10,000 = 15 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 ÷ 1.00 = 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 15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可 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 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每笔 1,000 元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 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 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2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持有时间超过 7 日但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 ,000 × 1.00 × 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持有时间超过 7 日但不满 1 年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 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6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8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 ( 2 )、( 3 )、( 7 )、 (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 5 ) 、 ( 6 )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