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远见回报A :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11:01:42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远见回报A :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集
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95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
3月
5日。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
8月
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本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
额净值跌破
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14日。本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7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远见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
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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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远见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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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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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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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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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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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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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7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占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
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兼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金强,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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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分公司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丁建强,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
市公安局党校教师,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
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法律合规
部行政负责人、首席律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法
律合规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高翔,中国国籍,汉族,群众,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胡家勇,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
会副主任。


王军,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
系讲师、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兼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


袁冬梅,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对
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律师,现任中共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顾问/律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佟岩,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学位联
合教育中心副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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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分会理事,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公教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陆亚,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京房信
托证券营业部会计主管,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研发部兴业分析师,京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
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立芳,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业务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执
行总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兼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


李慧,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贷政策制度岗、信贷审查岗、风险管
理与法律部全面风险管理岗、投资风险管理岗、流动性风险管理岗,现任航天
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部长,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张全,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础设施
及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元达
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谭淼,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清算部、总裁办公室,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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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谭保民,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美国杜兰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
组注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记会计,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黄凌,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翔,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

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
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经
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
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玮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
士后,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016年
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本公司权益投资二部行政负责
人、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至
2021年
4月任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9年
4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年
9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
8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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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江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行政负责人、基金
经理。


周紫光,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政负
责人、基金经理。


谢玮,简历同上。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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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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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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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
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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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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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
续12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
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万亿元。2021

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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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
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交通银行副
董事长(其中:
2019年
4月至
2020年
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
事,
2018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
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
长,
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
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
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
11月至
2020年
5月
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2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6年
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
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年
9月至
2014年
6月历
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
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年
7月至
2009年
9月先后
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年
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00年
7月至
2014年
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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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
券投资资
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
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
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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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
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
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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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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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
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林大千
网址:www.citi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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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张丽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婷婷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1、400-888-8811
(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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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3幢
5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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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
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
5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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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敏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10号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
1号泰康金融大厦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8号
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1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C座
6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
心B座
19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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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6-7531


(2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富特北路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兰敏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2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7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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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陈龙鑫
网址:www.kenterui.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2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2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明月路
1257号
1幢
1
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江辉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2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2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
11-B,名义层
11-A,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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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023-63600049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刘秋菊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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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任立秋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3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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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徐晓霞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86499400
(3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网址: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
心B座
17、19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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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
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
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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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年
3月
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695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
自2021年
7

20日至
2021年
8月
6日,共募
集1,578,306,132.9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2,775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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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1年
8月
1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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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年
11月
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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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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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
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类金额基份
()申申购金额含购费申购费率
100()元以下不万含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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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含)至
200万元(不含)
1.20%
200万(含)至
500万元(不含)
0.80%
500万元以上
(含
)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75%
30日
≤Y<
6个月
0.50%
6个月
≤Y
0%

(注:
1个月按
30日计算)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50%
30日
≤Y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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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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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
=40,0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
=40,0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
=39,408.87/1.0400=37,893.14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
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A类或
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75%=795.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795.00=105,20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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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天,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