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享FOF : 民生加银优享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11:21:11 中财网

原标题:优享FOF : 民生加银优享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年
12月
22日


公告时间:
2021年
12月
17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3
二、基金概览
................................
................................
................................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
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以下简称
“本基

”)
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上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2、
基金
场内
简称:
优享
FOF;场内扩位简称:民生加银优享
FOF


3、
基金
代码:
501211


4、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5、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12月
15日
基金份额总额:
1,886,865,083.58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12月
15日
基金份额净值:
0.9996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46,532,807.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12月
22日


11、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9月
16日
证监许可

2021】
3045 号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元。



6、发售方式: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
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
0755-23999809


传真:
0755-23999810


网址:
www.msjyfund.com.cn



2)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会
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
9月
16日
证监许可

2021】
3045号
文注册


2021年11月15日起公开募集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886,145,887.76元,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
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719,195.82元


上述认购资
金及利息已于
2021年
12月
7日
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
12,9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其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
1,886,865,083.5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基金
合同》、《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12月
7日
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在基金募集期间,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109,241.11份,占比为
0.0058%,份额持有人的户数为
3户;其中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
10~
50万份
;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10~
50万份。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475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12月
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
份额场内
简称:
优享
FOF;
场内扩位简称:民生加银优享
FOF


5、
基金
代码:
50121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46,532,807.00份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
于每个交易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
,通过
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披露
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投资者可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转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后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2,91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6,155.31份。

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户数为
1,67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47,183.77份;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户数为
11,23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146,001.9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38,002,71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2.61%;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648,862,370.58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7.39%。




(三)
场内基金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

场内基金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份)



场内
总份额
的比例(
%)


1


中信证券-北京银行心喜系列人民币
理财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北鑫
2号定
向资产管理
计划


200,020,500.00


81.13%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99,000.00


4.06%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99,000.00


2.84%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99,000.00


2.84%


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97,992.00


2.84%


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85,268.00


2.02%


7


济南堤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4,017.00


0.81%


8


王淑金


995,024.00


0.40%


9


倪洲


496,031.00


0.20%


10


周铂


496,031.00


0.2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如下表。



项目

持有份数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
金情况

109,241.11

0.0058%



(五)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区间
情况
如下表。



项目

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研究部负责人

10万~50万份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部负责人和该只基金的基
金经理

10万~50万份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总经理:李操纲


设立日期:
2008年
11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3.33%)、加拿大
皇家银行(持股
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67%)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914403007178837879


信息披露联系人:邢颖


联系电话:
400-8888-388


2、经营概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支高度诚信、高专业水准的团队。截至
2021年
11月
30日,公司已有
235名正式员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员工占
总人数的
66.0%;员工中具有
10年(含)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的占总人数的
35.7%,
5年(含)以上
10年以下金融从业经验的占
40.0%,
3年(含)以上
5年以下的

13.6%。其中,投研团队平均具

8年金融从业经验,其中
26人具有
10年
(含
)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平均年龄
35岁。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
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募产品委员会和私募产
品委员会
,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
权益
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
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
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
;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
成长投



资部、权益
研究部、固定收益部、
固收研究部、
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

资产配置部、
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
、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

构三部、
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
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94只开放
式基金
,资产规模达
1408.36亿

人民币。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善辉先生: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理学硕士,
2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
等职。

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收资产条
线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顾问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自
2019年
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康宁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自
2020年
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卓越
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自
2020年
9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2021年
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自
2021年
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稳健配置
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
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自
2021年
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优享
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
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
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
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
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70多家分
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
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
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
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3万亿元,2021年一季度实现净
利润68.98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为226.03%,
资本充足率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597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2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
售银行”、“
最佳区域性银行”、“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


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
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
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年
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6月
至2012年2月,历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分别
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总经理。曾牵头开
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2014年科技发展三等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
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三)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
010-85156499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1年
12月
15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21

12月
15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


本报告期末(2021

12月
15日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50,921,821.36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5,793,759.98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30,916,512.27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21,366,238.72

应付证券清算款

20,959,887.75

基金投资

1,609,550,273.55

应付赎回款



债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413,764.29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应付托管费

62,064.64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




应付交易费用

78,430.13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00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42,898.05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21,514,146.8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886,865,083.58





未分配利润

-704,238.73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86,160,844.85









资产合计:

1,907,674,991.66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1,907,674,991.6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
2021年
12月
15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21,366,238.72

6.36



其中:股票


121,366,238.72

6.36

2

基金投资


1,609,550,273.55

84.3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715,581.34

8.22

8

其他
资产


20,042,898.05

1.05

9

合计


1,907,674,991.6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046,000.00

0.64

C


制造业


82,751,300.00

4.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0,871,500.00

1.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5,668,800.00

6.13



2、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974,828.96

0.10

电信业务


3,722,609.76

0.20

合计


5,697,438.72

0.3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899


紫金矿业


1,000,000.00

10,050,000.00

0.53

2


600845


宝信软件


150,000.00

9,045,000.00

0.48

3


002326


永太科技


150,000.00

8,412,000.00

0.45

4


300207


欣旺达


150,000.00

6,898,500.00

0.37

5


688533


上声电子


150,000.00

6,327,000.00

0.34

6


300316


晶盛机电


80,000.00

5,784,000.00

0.31

7


600884


杉杉股份


150,000.00

5,182,500.00

0.27

8


002405


四维图新


300,000.00

4,575,000.00

0.24

9


600406


国电南瑞


100,000.00

4,537,000.00

0.24

10


002049


紫光国微


20,000.00

4,471,800.00

0.24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898.0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42,898.05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21年
12月
15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
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
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托管
协议》


(四)《
民生加银
优享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招募
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

十七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
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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