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A :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A :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恒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1 0 月 2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 恒越医疗健 康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1 〕 3393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而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投资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 港股通标 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 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 经纪商 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比 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 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2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越医疗健康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 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6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7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61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 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 1 - 21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成立日期: 20 1 7 年 9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核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7 〕 1627 号 联系人: 林晨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0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李曙军 65% 2 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5% 3 上海恒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4 上海恒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5 上海恒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6 上海恒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7 上海恒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九 名董事组成,包括 三 名 主要 股东委派董事 李曙军、葛丰、张 逸,一名 第二大股东委派董事 戈俞辉 ,一名总经理董事黄小坚,一 名职工董事 黄 鹏,三 名独立董事 刘骏民、姚珏、李亚飞 。 李曙军先生:董事,现任挚信管理有限公司 (TB Management Ltd) 总经理、上 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 之前曾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拥有南开大学硕士学位。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 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O ’ brien&Gere Engineers 公司担任咨 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 2015 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 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戈俞辉女士:董事,现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 务,曾任职 于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拥有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尔湾 分校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 黄小坚先生: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曾任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等职务。之前曾就职于 中海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刘骏民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从事宏观经济政策、 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 20 年。之前曾在天津财经大学 任职讲师。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 360 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 人。 李亚飞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总经理。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政治部组织人事部任免处调研员 、考评处处长等职务。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两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冷佳佳由主要股东推荐,另一 名监事康铁祥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 2004 年至 2008 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法务, 2008 年至 2014 年在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 2014 年至今在上海挚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康铁祥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统计方向博士研究生 / 经济 学博士。曾任山东 省招远市人事局综合科科员(期间于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挂 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科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风控稽核部总经理;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 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黄小坚 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黄鹏先生 ,副总经理, 履历同上。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先生,首席信息官,信 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 ECHO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负责人。 4 、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崔宁 女士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 心,任医药行业分析师;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医药行业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等。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药行业高级研究员、医药 大健康组组长。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4 人组成: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 高楠先生,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佳女士,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赵小燕女士,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 。 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 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 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 、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具体包括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 原则、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规定;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公司制度体系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 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 )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 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 合规 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 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 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 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 2021 年 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643.6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 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 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 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 1 - 21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联系人: 林晨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网址: www.hengyuefund.com 传真: 021 - 80363939 (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 1 - 21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联系人: 刘涛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负责人 : 李丹 电话 : 021 - 2323 5757 传真 : 021 - 23238800 经办 会计师: 单 峰、 郭劲扬 联系人 : 郭劲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21 年 10 月 2 7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21 〕 3393 号文件 准予 注册。 一、基金名称 恒越医疗健康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 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前收费) 为: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 用 优惠活动,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 用 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 用 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 用 优惠。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 1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 前端 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 1+1.20% )= 49 , 407.11 元 认购费用= 50,000 - 49,407.11 = 592.89 元 认购份额=( 49,407.11+10 ) /1.00 = 49,417.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前端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49,417.11 份 A 类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 + 10 ) /1.00=50,010.00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 其可 得到 50,01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十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0 .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 募集期间 不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设置 上限限制 。 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一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 、投资人 首 次 申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0 .0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单 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00 份,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最低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余额为 1 .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 .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