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11:45:53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1月
1日证监许可[2021]345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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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
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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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7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9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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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基金法》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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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沃信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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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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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限:指自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后最短的持有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
不可赎回。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后
的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方可以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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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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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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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6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等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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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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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2018年
4月起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
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
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
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副总经理。

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
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
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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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
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1999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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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
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年
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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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沃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
8月至
1995年
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
8月
30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1月
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
11月
1日
起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硕士。2007年
7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2011年
7月
11日至
2016

4月
22日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5月
14
日起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23日起任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2月
9日至
2019年
1

21日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3月
22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0月
27日起任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7年
11月
4
日起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陶灿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年
1月
21日起任建信高股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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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7日起任建信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
3

26日起任建信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
8月
24日
起任建信兴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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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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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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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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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
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70万亿元。

2020

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782.7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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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
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
事长(其中:
2019年
4月至
2020年
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
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
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
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2007年
12月至
2015

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1999年
12月至
2007

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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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12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
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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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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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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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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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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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1月
1日证监许可[2021]3451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一年后
的对应日(不含)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即
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
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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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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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A类认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C类认购费率
0

A类基金份额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
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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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
A类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
49407.11+5)/1.00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
C类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00=50,00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
50,005.0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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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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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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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
则可以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后(含该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
后的对应日)之后(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含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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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可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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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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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0万元≤M<100万元
1.50%
申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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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设有
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
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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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设有
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
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7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70日,
假设赎回当日
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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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6、7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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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