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混合A : 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18日 19:56:05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混合A : 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20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6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20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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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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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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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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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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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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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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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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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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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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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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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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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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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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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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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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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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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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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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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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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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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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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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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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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
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若该月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每笔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
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4.
法定代表人: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12

27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
崔金宝


9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
0
.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



1
1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7月加
入中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
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97年6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2015年3月至
2018年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长城证券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
作,2005年3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19
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
山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
理、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
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
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
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5年3
月,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
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2004年3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
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7月任职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8年4月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
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加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年7月至2001年7
月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年9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加入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2012年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总助、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自2015年6
月至2017年3月任“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
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任“长城久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新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任“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任“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月至2021年10月任“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
4月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1月至今任“长城久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至今任“长城优选增强六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至今任“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至今任“长城优选添瑞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至今任“长城优选稳进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至今任“长城优选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6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20只,
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


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28/31/33/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黄伟凤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证监许可[2020]2969号文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共募集1,352,003,629.19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5,183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月19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
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含当日)的期间。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之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
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提出的赎回申请,将不予确认。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由于本基金设置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若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200.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92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92=10,192.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92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192.0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果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可进行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
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
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同时保持高流动性,为组合提
供现金增强收益。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


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
布,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
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
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本基金将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流动性等因素,
评估其投资价值,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将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积极关注信用债信用评级变动。在个券
本身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跟踪评价,以判断其未来信用变化方向,从而发掘价值低估
债券或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
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
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
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可用于交换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
时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类似,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
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通过对可交换债券
的债券部分价值及对目标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分析,筛选投资价值较高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
资。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
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
他期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景气度向上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
组合。


行业选择方面,考虑产业政策、全球产业迁移、行业竞争水平等因素,优选未来2-3
年景气度确定性较高的行业。


本基金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竞争优
势、管理能力三个方面。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将结合PE、PB、PS、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自由现金流贴现
等绝对估值方法来考察企业的估值水平,以判断当前股价高估或低估。本基金在关注估值
指标的同时,还会关注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现金流量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来评估企业的成长性及未来价值。


同时,本基金股票组合配置适度分散,并考察企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
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2)港股通标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同时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优质标的的投资机会:

1)行业研究员重点覆盖的行业中,精选港股通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优质公司;

2)与A股公司相比具有差异化及估值优势的公司;

3)港股通综合指数成分股中,筛选市值权重较高的公司进行配置。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5)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
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
备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
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
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