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合享混合发起A :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永赢合享混合发起A :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12月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86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因 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 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 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 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 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本 招募说明书 “ 侧袋机制 ” 等 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合享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4 、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4 3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0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低于三年 5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 、 22 、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 ( 021 ) 5169 01 88 传真: ( 021 ) 5169 0177 联系人: 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经 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 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Oversea -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宁波银行金融 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 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 1 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 17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 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 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硕士。 1 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 督察长,硕士。 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 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 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 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金融学 硕士。 1 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凌云先生,总经理助理, 金融学 博士,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 21 年证 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 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 1 8 年证券相关从业 经验 ,曾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厉大业先生,首席产品官,博士, 1 4 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曾琬云女士, 清华大学金融 硕士, 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 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5-11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 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 600016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 01988 )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 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 、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 书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基 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4 人,平均年龄 39 岁, 100% 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6%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 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 奖,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 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 297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9928.1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 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 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 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 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 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 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 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 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 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 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 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 5169 0103 传真:( 021 ) 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 施筱程 客服热线: 400 - 805 - 8888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 5169 0188 传真:( 021 ) 5169 0179 联系人: 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 注册 会计师:蒋燕华 、 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869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六 、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七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及联系方 式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发售方案以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永赢合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 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 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 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A 类 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M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 300 万元 0.3 0% 3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 0%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 ( 1 )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认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上述 计算结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6 0%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 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 0.6 0% ) =9, 940 . 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10)/1.00=9, 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 950 . 3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用为 1 , 00 0 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 认购费用= 1 , 00 0 .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 , 00 0 = 5,499, 0 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 0 00+550 ) /1.00 = 5, 499 , 5 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5,500,000+550 ) /1.00 = 5,500,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 、认购限制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线上直销渠道 除外) 认购, 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 线上直销渠道 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 销 售 机构认购, 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 限 额 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 ( 3 )如 果 本基金单 一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 超过基金总份 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除外。 ( 4 )投资人在 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5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