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瑞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广发瑞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2月18日 01:32:06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瑞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广发瑞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瑞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
信息披露
26
十一、
基金费用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
禁止行为
35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
违约责任
3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8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91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
-
83936666


传真:
020
-
89899158


联系人:
程才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四清


电话:(
010

6610
5799


传真:(
010

6610
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1

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
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广发
瑞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
95%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
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2
)、(
1
0
)、(
1
5
)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
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
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名单
,
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
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
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
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付
)
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
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基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拟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通知在相关登记机构开立本基金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



2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基金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基金账户卡(如有)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债
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更改被授权人授权的通知已生效,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
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
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
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
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发现正本与
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时,以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为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告知基
金管理人,如果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
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9

30
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
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

T+1

14

00
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托管人、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或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或基
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
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
3
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T+1日内披露。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

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

同一
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
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2
个月
内完成
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一个月
内完成
中期
报告,在
中期报告
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一个月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一个半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开始计算,
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
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
净值信息

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1.5
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
0.
2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
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等
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
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登记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登记日、每年
6

30
日、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以上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
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
会备案
确认
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确认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
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