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价值成长A : 关于华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09:26:00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保兴价值成长A : 关于华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提升华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市场竞争力,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华泰保
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
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1年12月22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
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基金法律文件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华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
称“《托管协议》”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不涉及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托管协议》内容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纪
机构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即基金的银行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
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
用。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保管。

3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由基金管

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4
、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
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
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
通过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
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
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及执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
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
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
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
予执行,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
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

2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
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
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

2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明确
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3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
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
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
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
T+1
日)
10

00

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
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
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的前
一工作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
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
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
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
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
来的利息损失。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

2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3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
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
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4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
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
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
:
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
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同步更新,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和《华
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将在本公司网站
(www.ehuatai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
露,供投资者查阅。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
(021)8021019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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