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低波 : 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0:40:38 中财网

原标题:500低波 : 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500行
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45号)
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500指数样本股。


(2)选样方法

① 对样本空间内股票计算最近一年日收益率的波动率(标准差)并升序排名;

② 按照中证500成分股在中证二级行业样本数量分布,确定各二级行业的样
本分配只数。具体方法是:

第i行业样本配额=样本空间内第i行业所有候选股票数量/500×150;

③ 按照行业的样本分配只数,在行业内选取波动率排名靠前的股票;

④ 对各行业选取的样本作进一步调整,使成份股总数为150。


(3)指数计算

① 权重分配: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二级行业权重与中证500二级行业
权重相同;在每个二级行业内,样本股的权重分配与其历史波动率的倒数成正比。

具体公式为:




② 指数计算公式: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Σ(股价×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
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股权


重满足上述权重分配的要求。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21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4
一、绪言

《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500行
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6、 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2、 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5、 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 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或其他对价

53、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
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6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海锦
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
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业务部经理。2016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ETF业务负责人。

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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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8年11月,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同时
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至2021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同时担任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民企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
同时担任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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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04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3.1%具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
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块
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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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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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
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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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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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国都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申万宏源证
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上海证券、国信证
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方正证券股份、华泰证券股份、中国国际金
融、中国中投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华安证券、兴业证券、国盛证券、中信
证券(华南)、安信证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
媒介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8】94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11月23日募集工作
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52,497,720.0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1月2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41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人
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352,497,720.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52,497,72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为0%;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
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
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
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
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
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向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
款操作。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
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
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0个正常交
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
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IOPV%100i%
n1i×××=
Σ=

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
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
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
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
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
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
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
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
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
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
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
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


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8-XX-XX

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X
申购上限(单位:份)XXXXXX
赎回上限(单位:份)XXX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注: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

38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固定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格
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39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
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40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A股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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