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 :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1:26: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 :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要提示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华安安进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华安安进保本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
21日《关于准予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888号)准予注册,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自2019年1月15日起“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
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到期赎回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8
七、基金的续存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6
一、绪言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基金的资金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开放式基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原《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丁先生,博士研究生,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8年1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助理。2019年3月起,担任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21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硕士研究生,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年4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6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10月至2017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同时担任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担任华安年年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
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9
月,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2019
年12月,同时担任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2月至2017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同时担任华安新希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同时


担任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
2018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丰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同时担任华安科创
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1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宁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廖发达先生,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2月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奔先生,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2月2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晨进先生,2019年7月29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04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89,174.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3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6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4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
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22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网址:www.lczq.com

(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6年4月21日《关于准予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8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1
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7月5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期为30个月,第一个
保本期自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1月7日。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9年1月7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将按照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
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1月7日(含)起至2019
年1月14日(含)止。自2019年1月15日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华安
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续存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华
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根据《华
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1月15日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原《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三年后,
的对应日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转换,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或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时,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或转换
时需同时全部赎回或转换。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
金份额开始计算。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80天

0.5%

Y≥180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额为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90天后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
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4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4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40%以内(含4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
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投资收益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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