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内需增长混合A :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新沃内需增长混合A :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 募集申请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10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收取认(申) 购费, C 类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办理。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经理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中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 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新沃 内需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新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新沃 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沃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指 新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新沃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 新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机构 登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指《 新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 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46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 基金资 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 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 、融资业务:指本基金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的业务 活动 60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 2015 年 08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 1867 号 注册资本: 1.35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王君 电话: 010 - 582906 0 0 传真: 010 - 58290555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现任新沃资本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新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联合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新沃司浦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 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北京弘高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坤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绾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沃泰(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 新沃资本控股(山东)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河南新沃五邻智 慧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沃五邻科技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及执行董事;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烟台沃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师、信 达投资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沃资本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靖飞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农行总行 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 经理,新沃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依政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历任山东证券交易中心部门经理,源深(上 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科新沃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新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 高新科融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刚先生,独立董 事,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 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兼职 教授;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国 教育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明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会计学博导;致公党中央经济 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中注协专家委 员。现兼任: 五矿资本、河北乐寿集团、中科软三家公司独董,中节能资本控股 外部董事。 姜培兴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证券交易员及期货业务部助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深圳阳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成员后出任总裁助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建银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 、监事 陈垂锋先生,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 务所经理,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现任新沃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马楠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运营部,中银基金 运营部。 2015 年 8 月加入新沃基金,曾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邢凯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靖飞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4 、基金经理 陈乐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籍。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 担任研究发展部经理; 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 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高级分析师等 职务;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职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 2018 年 9 月加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刘屾先生,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国籍。 2015 年 8 月加入新 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担任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邢凯 成员:陈乐华、庄磊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 )风险管理 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 概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祁坤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成立, 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 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 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 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复核准我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 务 。托管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 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 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 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 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 层 成立时间: 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 1.3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10 - 58290666 、 0 10 - 58290627 传真: 010 - 58290555 联系人: 刘小丽、张蓁蓁 其他基金直销机构或 直销渠道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发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 层 成立时间: 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 1.3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10 - 58290600 传真: 010 - 58290555 联系人: 吴明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负责人:李强 联系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433320 联系人:林祯 经办律师:林祯、俞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层 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1369 签字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业务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 基金募集 申请 已 经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证监 许 可 【 2021 】 1109 号 文 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 运作方式与存续期 1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 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及其不 时调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且不收 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 、 基金 的 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 七 、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 认购价格: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3 、本基金采取前端 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 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基金份额 1 )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 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 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上述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1.20%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 1+1.20% )= 296,442.69 元 认购费用= 300,000 - 296,442.69 = 3 , 55 7 . 31 元 认购份额=( 296,442.69+30 ) /1.00 = 29 6 , 472 . 6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则其可得到 29 6 , 472 . 69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 /1.00 =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份额 = 认购总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募集 期间 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1 0 万元 认购本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1.00 + 10.00/1.00 = 100,01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投资 10 万元 本金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 开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 、 认购 方式 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的方式。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 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应 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在 基 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 各 销售机构 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 认购 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业务 规则,一旦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 4 、 认购限制 (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 2 )通过本 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 3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4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网上 直销单笔交易上 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 5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 的 认购 申请不得 撤销 ; ( 6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 如 单个投资者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 固有 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 )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 部分认购申 请 。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截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6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份额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7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 包括该日 )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 销网上 交易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为每笔 1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 200 万 1.00% 200 万≤ M < 5 00 万 0.50% M ≥ 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费等各 项 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基金份额 期限 赎回 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N < 30 日 0. 7 5 % 30 日≤ N < 180 日 0.50% 180 日≤ N < 365 日 0.25% N ≥ 365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基金份额 期限 赎回 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N < 30 日 0. 50% N ≥ 3 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 A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含) 但少于 18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6 、申购 份额的计算 ( 1 )申购 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