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 : 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1:45: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 : 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20〕3201号文准予注册,
并经2021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21〕241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
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
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
“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
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
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定持有期”
41.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为本年度的年度对日
42.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
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
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
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
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
家赔偿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等
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
《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
《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江商学院EMBA28期春季班学习
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担任北京市至元律师
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
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
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
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
讲师,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甘肃公司业务
二部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助理、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技术部主任,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总
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财务负责人,首正泽富创
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肆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编
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
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
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
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
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谌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
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直销
经理、机构业务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
部、香港圣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
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
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
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委员: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研发工程师、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
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
部对公客户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货币市
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悦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享30天滚动持有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


(三)基金托管人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行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产品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026.55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2543.76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
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25
日证监许可〔2020〕3201号文准予注册,并经2021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21〕
241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
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
别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
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起第
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
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如:2021年9月1日申购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22年9月1日起可以赎回或
转换转出。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元,前收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
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
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如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则
应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锁定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年度对日指
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
顺延至下一日为本年度的年度对日。


在本基金份额的一年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锁定持
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一年锁定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一年锁定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申购份额的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办理相应基金份
额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
息,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
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
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元,前收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并进行公告。


7、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
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
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额= 9852.22 / 1.2000= 8210.1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1年,该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000=12,000.00元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
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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