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润混合 : 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1:55:35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久润混合 : 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由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长城久
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80号文注册募
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6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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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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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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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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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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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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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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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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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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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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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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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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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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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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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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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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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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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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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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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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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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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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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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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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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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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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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为“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4.
法定代表人: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12

27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
崔金宝


9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
0
.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



1
1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7月加
入中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
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97年6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长城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
作,2005年3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19
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
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
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
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
公室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
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
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5年3月,
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
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2004年3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
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7月任职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8年4月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
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加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年7月至2001年7
月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年9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加入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余欢先生,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曾就职于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
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消费组组长)、权益类基金经理助理兼策
略研究员。自2020年12月至今任“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6月至今任“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史彦刚先生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基金经理;储雯玉女士自2016年5月至
2019年5月担任基金经理;马强先生自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担任基金经理;赵凤飞
先生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基金经理。


3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
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


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
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62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3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22日进行募集,
并于2016年4月26日正式成立,其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4月26
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在2019年4月26日保本周期到期后,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
金存续条件,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含)起至2019年5月6日(含)
止。自2019年5月7日起,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长城久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根据《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长城久润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5月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远的认购、申购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5、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
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25%

366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2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2天(含)但少于185天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185天(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
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500=85,671.45份

即投资者缴纳(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671.45份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100天,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0=132,500.00元

赎回费用=132,500.00×0.5%=662.50元

赎回金额=132,500.00-662.50=131,837.50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31,83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及行业轮动,挖掘中国经济成长过程中强势行业的优质上市
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结合投资时钟理论,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寻找具有行业
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把握行业的轮动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
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
益,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
性风险及提高基金收益的目的。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采用“投资时钟理论”,对于经济周期景气进行预判,并按照
行业轮动的规律进行行业配置。通过对于经济增速、通货膨胀率、以及其他宏观经济指标
的分析,可以将经济周期大致划分入复苏、增长、萧条、衰退四个阶段。对应不同的阶段,
不同的阶段,配置不同的大类资产及不同的行业,将取得不同的收益,并能够呈现出一定
的规律性。


在衰退阶段,大多数行业的产能过剩将通货膨胀率冲击至很低位置,需求不足导致经
济增速较低,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中央银行将通过降低利率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在这一阶


段,债券将是最佳的投资类别,股票市场上,防御性的成长性行业,如消费品行业,相对
较好;

在复苏阶段,随着衰退期的政策刺激,低利率逐渐刺激需求,企业利润企稳反弹,通
货膨胀率低位温和反弹,经济一片欣欣向荣。此时,周期性成长行业为最佳投资类别。


随着需求的继续反弹,经济增速强劲,通货膨胀率将攀上高位,利率被动抬升,周期
轮动进入增长期,强周期性行业如建筑、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表现较好。


为了抑制经济过热走势,利率将成为主要调控手段,企业盈利见顶,高通胀与低增长
将逐步到来,此时,全行业承担着高利率带来的负担,现金是最佳投资标的,股票市场中,
相对必需的消费品以及价值型行业,相对较好。


3、个股投资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优选具备核心竞争力并估值合理的优势个股。主要评价
维度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核心优势突出。公司在细分行业中处于龙头位置,
具备核心竞争力,比如垄断的资源优势、独特的商业模式、稳定的销售网络、卓越的品牌
影响力等;

(2)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收入、利润连续快速增长;同时从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人员稳定性、创新能力等多角度来分析其成长性的持续能力;

(3)个股的估值优势。针对处于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行业的公司,运用不同的估值方
法进行评估,挖掘具备安全边际的个股。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
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
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
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
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组合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
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组合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
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GDP、CPI、PPI、固定资产
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
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
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
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
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
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
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
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
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
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
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6、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
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
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
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利用银行存款、回购和短期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
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
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较
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
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
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国
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
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0-95%,债券等资产投资范围为0-95%。

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5%和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