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发起式A :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2:16:00 中财网

原标题: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发起式A :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
医疗
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2

9日证监许可
[2021]3891号
《关于准予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医疗
指数。



1、
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
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
业务
涉及
医疗器械

医疗服务

医疗信息化

医疗
主题
的上市公司证券
作为待选样本




3)
在上述待选样本中

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

选取排名前
50的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不足
50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元面
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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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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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十六、侧袋机制
................................
................................
................................
..................
71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19

一、绪言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
》(
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
/本基金:指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及提供
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
查询等业务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同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医疗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
披露办法》
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及其更新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
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楼
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
3月
25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号文批准,于
1999年
3月
25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
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
10月至
2017年
12月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7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
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
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曾
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5年
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
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
(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
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
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
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
DWS资产管理(德国)管
委会成员、
COO,
DWS
资产管理(欧洲)
COO,
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
DWS全球
COO,
德意志资产管理全球
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
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
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0年
2月至
2000年
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
2001年
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至今任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1998年到
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
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
担任研究投资工作。

2008年到
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



总监及资产管
理中心负责人。

2013年
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
经理(
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2018年
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年
11月至今任立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

1999年
7月至
2003年
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年
10
月至
2008年
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

2008年
7月至今,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基金法务组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

2000年
7月至
2004年
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
2004年
9月至
2006年
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务主
管,
2006年
2月至
2007年
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
2007年
10月至
2010

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

2010年
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龚康先生,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博士研究生。

2005年
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2020年
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
投资官。



2. 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



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
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
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

2014年
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
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
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
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

2019年
2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

2012年
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
+),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
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2013年
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
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

2020年
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茜女士,养老金投资总监,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武汉市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长盛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3、基金经理

李直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年7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
9月4日任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
4日任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至
2021年9月9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9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
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9
月9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
24日至2021年9月9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任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2月26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9月28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30日
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6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0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7月2日
至今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8月18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6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
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9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9月
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
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4、
Smart Beta及指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 Beta及指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Smart-Beta及指数
投资负责人张峰先
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执行总监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
入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万亿元。

2021年
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643.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文简称
“托管部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
交通银行
董事长(其中:
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代为履
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
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其中:
2019



4月至
2020年
1月
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
交通银行
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
9月至
2018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
行副行长,
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
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
7月至
2003

8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
交通银行
行长;
2016 年
11月至
2020年
5月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
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月至
2014年
6月历任
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
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
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年
12月起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
7月至
2014年
12
月,历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9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
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
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北京万豪中心
D座
12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楼
09-14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A座
2单元
21层
04-
05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6层


电话



0755)
84362222


传真



0755)
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B座
3101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座
2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1802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号亚太商务楼
23层
B区


电话



025)
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
36层
05-06单



电话



020)
29141918


传真



020)
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李筱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2月
9日证监许可
[2021]3891号
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
金不设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
意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
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发起资
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具体认购最低限额以各代销机构

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份
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A类基金份额
适用费率按单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
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

50万元≤M<100万元

0.5%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1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99,256.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99,256.85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50)/1=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益归入基金财产。


7、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8、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
将增加投资目标
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