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医药A :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原标题:东财医药A :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9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9〕252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正 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中证行业分类进行分类,进入医药卫生行业的全部证 券作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 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 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12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本招募说 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 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 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藏东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 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 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 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 学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 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青年联 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界别秘书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年联合会第八 届委员会常委、第三届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共青团浦东新 区委员会兼职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国家会计学院、中 国并购公会及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特约讲师等职务。自2008年始,先后在北京 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高 级合伙人等职务。 唐松,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助理、教授,上 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曾先 后在香港理工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自2010年加入上海 财经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本科教学管理等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 会计与财务问题、公司治理等。 2、监事 倪永彪,执行监事,学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自2008年7月始,先后 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审计员、监察经理、投资风控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简历同上。 荀航,副总经理,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郜杰,督察长,硕士。自2008年6月始,先后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自1999年7月始,先后在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高级经理、系统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逸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硕士。自2010年6月始,先后 在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筹备组成员、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主办人、量 化投资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 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12-3 - 2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0 - 3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3-18 - 4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4-10 - 5 西藏东财量化精选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7-29 - 6 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9-23 - 7 西藏东财信息产业精选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10-30 - 8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6 - 9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6-1 - 10 西藏东财中证证券保险领先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7-21 - 11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21-11-18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首席信息官 侯福岩先生、量化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吴逸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 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 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 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 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 形成。 (3)监察稽核部作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牵头职能部门,在督察长组织指 导下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 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 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 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 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 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 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 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14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 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 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 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 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 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 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54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7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陆文澄 电话:021-2352 691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孔维婷 联系人:吴凌志、孔维婷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 月26日证监许可〔2019〕252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0 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有效净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79,540,330.79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人民币42,236.88元,募集户数为12,41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 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 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 请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 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万元(不含)以下 1.0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以上(含7日) 0.05%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以上(含7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 则适用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11,474.26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为18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05%,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4.26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7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7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 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3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34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相 应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本基 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或预期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 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 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37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 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 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有效利用基金资金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以保持基金资产流 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 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 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 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 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 影响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 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依据审慎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系统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组合风险的对冲。本基金将 分析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运 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以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降低股票仓位 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并更好地应对大额申购赎回等流动性风险,以达到控 制跟踪误差、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降低带来的跟踪误差,提高投资效率。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增厚基金投资收益。 8、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