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混合 : 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混合 : 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一年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2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8 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3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38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4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4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47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49 十七、 违约责任 ................................ ................................ ................................ ......................... 5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 ................. 53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4 二十、 其他事项 ................................ ................................ ................................ ......................... 55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锦弘 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7 - 11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成 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5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43,782,418,502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 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票 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 - 4 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 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11)、(15)、(16)、(17)、(18)条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产生的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采取措施追索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以邮件等双方认可的 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 无法有效监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不低于 AA 的信用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 信用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市值合计的 5 0%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的 信用债不高于信用债市值合计的 5 0%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不超过信用 债市值合计的 2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 期信用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则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 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 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十四)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 备案通过后, 基金托管人 代本基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 , 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 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负责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如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 / 签章样 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 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 通知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 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 / 扫描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 件 / 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 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签章。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通 知中的预留印鉴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一 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 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前一工 作 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 及印鉴和签名 / 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可通 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电子渠道查询指令执行结果。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如需修改、撤销或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划款指令,应先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联系。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基金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划款指令或 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划款指令签署人员签名,基金托管人 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划款指令后,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执行 原划款指令,则应与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 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签字 / 签章样本。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书。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变更 通知书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 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 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 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 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 / 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 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 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 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的期 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规则 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本基金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有特殊事项,双方另行约定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 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 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 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期货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非因可归责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 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转入款及转出款实行 T+2 日内交收;赎回款实行 T+3 日内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 回资金、赎回费(如有)、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电子渠道 查询到账情况,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金未准时到账的情况,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 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 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九) 港股通 交易清算(如有) 基金管理人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 港 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 港 结算完成 港股通 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港股通 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 通 过中国结算根 据相关业务规 则组织完成。香 港 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 的,中国结算参照香 港 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 港 结算发生破产而 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中国结算协助 向香 港 结算追索。 港股通 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1. 交易资金 基金托管人于 港股通 交易日( T 日),根据中国结算计算的资金清算数据,分 别用以计算托管资产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托管资产当日交易清算结果。基金 管理人原则上应保证在 港股通 交易日( T 日)下一工作日( T+1 日) 9 : 00 前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对于 T 日 港股通 交易清算结 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 日 港股通 交易的清算 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于 T+3 日返还应收资金。 2. 风控、红利 / 公司收购、证券组合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于 T+1 日上午 9:00 扣收资产委托人的净应付资金, 14:00 前返还基金管理人 的净应收资金。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合并计算,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时缴纳风控资金。 3. 延迟交收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 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仍按前 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 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对头寸进行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 的透支。 4. 风险管理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 港股通 业务上线的首三个交易日,因证券尚未完成 交收或处于交收冻结状态,不能作为担保证券减免相应的风控资金,因此资产托 管产品需缴纳的风控资金金额可能较大。基金管理人应做好资金头寸安排,确保 按时完成资金交收义务。人民币对 港 币的汇率应当以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公告的价 格为准。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得出的结果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4.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 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中期报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 个月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