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A :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0:16:27 中财网

原标题: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A :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年
9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56号变更注册。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1年
2月
2日
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
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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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仅投资于债项评级为
AA(含)以上的信用债券,如无债项评级则主
体评级在
AA(含)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
除外。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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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3、本招募说明书的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1月
10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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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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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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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嘉盈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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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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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1年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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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0、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1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
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1、《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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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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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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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年
4月
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2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会
计师(
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
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2004年毕业于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
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
,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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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
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余剑峰先生,独立董事。

2008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
融学博士,教授学位。曾于
2014秋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访问教授;2015
年至
2016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副院长;2008
年至
2017年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
正教授、Piper Jaffray讲席教授;2016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建树
讲席教授;2017年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2019
年至今任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丽英女士,监事。

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学
士,2011年
6月至
2017年
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
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财务)。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

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
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
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7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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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5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
验,硕士。

2005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

2008

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
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
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理科硕
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
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

2017年
12月
1日加
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
首席投资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CFA。英国杜伦大
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盛世
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

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
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年
4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

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仇秉则,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
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2016年
12月
19日至
2018年
2

14


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日,2019年
5月
10日至
2020年
5月
11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5日至
2018年
2月
9日,任汇安丰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13日至
2018年
5月
14日,任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3日至
2018年
5月
14日,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月
10
日至
2019年
1月
10日,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
2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任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5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至
2019年
11月
19日,任汇安丰融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
任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7月
27日至
2019年
10

11日,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8月
10
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任汇安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5月
10日至
2020年
5月
11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
14日至
2021年
4月
21日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8月
9日至今任汇安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
3月
5日至今任汇安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4月
21日至今任汇安嘉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
18日至今,
任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2月
2
日至今,任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5月
6日
至今,任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月
3日
至今,任汇安鑫泽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


张昆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任雅利(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四部总监。2020年
2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
投资部高级经理一职。2020年
9月
23日至今,任汇安裕鑫
12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9月
23日至今,任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
23日至
今,任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2

2日至今,任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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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至今,任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4月
21日至今,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

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4年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现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蔡晓钰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15年银行、证券、基
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
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20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董事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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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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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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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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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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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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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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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65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999.9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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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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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杨晴
电话:021-80219022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客服电话:40088-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
306室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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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4489855-8011
网址:https://www.9ifund.com

(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楠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骏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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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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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超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号
19层
1902室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滨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服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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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21-80219253
传真:021-80219047
联系人:吕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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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207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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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9月
4日证监许可[2020]215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
2020年
12月
2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1年
1月
29日
募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
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56,503,399.67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
94,145.27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1年
2月
2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嘉盈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5,75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56,503,399.67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4,145.27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56,597,544.94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21.12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4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
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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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2月
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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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
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1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
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1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
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年
4月
2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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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
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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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售
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
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

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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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1年锁定期限,1年后方可赎回,赎
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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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

A类基金份额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781.63份
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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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
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5,680,871.21份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9,212.6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0,000份,持有时间为
400日,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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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200.00
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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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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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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