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优质精选混合发起A : 永赢优质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2:07:31 中财网

原标题:永赢优质精选混合发起A : 永赢优质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重要提示

永赢优质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12
月1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6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因
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
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
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43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
、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4
、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4
3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0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低于三年


5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大厦
21

22

27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11

7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
88


传真:

021

5169 0177


联系人:
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2013

11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8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
8

1

25
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Oversea
-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出资人民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
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

1
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

17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


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硕士。

1
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督察长,硕士。

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
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
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
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金融学
硕士。

1
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
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郑凌云先生,总经理助理,
金融学
博士,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1
年证
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



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
1
8
年证券相关从业
经验
,曾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厉大业先生,首席产品官,博士,
1
4
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光磊先生,
浙江大学理学
硕士,
14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汇添富基金

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投资部
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现任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
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
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
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
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

72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9

3
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
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930
只,
QDII
基金
4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
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

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
施筱程


客服热线:
400
-
805
-
8888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9


联系人:
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
注册
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1

12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960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
相关公告。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及联系方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发售方案以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永赢
优质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
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
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A

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A

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1,000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基金份额时,认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上述
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1.20
%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
1.20
%

=9,
881.42



认购费用=
10,000

9,881.42
=
118.58



认购份额=
(
9,881.42
+10)/1.00=
9,891.42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891.42

A

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用为
1
,
00
0
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
,
00
0
.00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
,
00
0

5,499,
0
00.00



认购份额=(
5,499,
0
00+550

/1.00

5,
499
,
5
50.00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A

基金份额。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5,500,000+550

/1.00

5,500,550.00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线上直销渠道
除外)
认购,
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
线上直销渠道
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


机构认购,
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
)如

本基金单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


50%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除外。




4
)投资人在
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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