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A : 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25日 01:11:57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A : 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恒悦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管产品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十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80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
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180天,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财产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六、侧袋机制
76
十七、风险揭示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恒悦
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恒悦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180天期限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的申购确认日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后的第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66、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
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

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
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
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
ZHAO Yongdo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
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
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奚鹏洲(
XI Pengzhou
)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易
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

2009
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2

11
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
LI Jian
)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
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2005
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2016

6
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宇(
CHEN Yu
)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程明(
CHENG
Ming
)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
董事
会秘书、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邢科(
XING Ke
)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国家外汇管理

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
美洲
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
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投
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
国家外汇
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注:经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李道滨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执行总裁职
务。在新任执行总裁正式就任前,由董事长章砚女士代为履行执行总裁职责。章砚女士简

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
、拟任基金经理


陈玮(
CHEN
Wei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副总裁(
VP

,
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

2014
年加入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

12
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2
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2
月至
2020

12
月任中银盛利纯债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5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月至
2021

5
月任中银聚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9

9
月至今任中银招利基金基金经理,
2020

10
月至今任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1

2
月至今任中银恒优基金基金经理,
2021

6
月至今任中银通利基金基金经理。具

13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范锐(
FAN R
ui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

2019

10
月至
2020

12
月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20

8
月至今任中



银永利基金基金经理,
2020

10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基金)
基金经理,
2021

4
月至今任中银康享基金经理。具有
9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
券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
张家文


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
总监
(固定
收益
))、李建(投资
总监
(权益))、方明(专户
投资

总经理)、李丽洋(
研究
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
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
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2
、发展概况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3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

2021

1
-
3
月,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9.46
亿元。截至
2020

9

30
日,交通银
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
万亿元。

2020

1
-
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

)
人民币
527.1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
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12
月至
2020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20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

4
月至
2020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19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11
月至
2020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2014

12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4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6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9
月至
2014

6
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
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7
月至
2009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7
月至
2014

12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
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3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
QF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截至
2020

9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
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银
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
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
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
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
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根据《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
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
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
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
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人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
com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中银基金


官方微信服务号
(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
(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客服电
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2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客户服务热线:
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

http://fund.eastmoney.com/


4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5

599



客户服务热线:
4000
-
766
-
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5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26
号楼
2

41



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6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3491


客户服务热线:
020
-
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7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6

221



客服电话:
400
-
032
-
588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903



客户服务热线:
952555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9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17
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
95118


公司网
站:
kenterui.jd.com


10
)
腾安基金销售
(
深圳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95017
(拨通后转
1

8



公司网站:
https://www.txfund.com/


1
1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103



客户服务热线:
95055
-
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1
2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客户服务热线: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1
3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1501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159
-
928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
4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
-
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客户服务热线:
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1
5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980
-
618


公司网站:
http://www.chtwm.com/


1
6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080
-
3388


公司网站:
https://www.puyifund.com/


1
7
)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306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158
-
5050


公司网站:
ww
w.TL50.com


1
8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
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
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480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最短持有期为180天,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第
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公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
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
40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20
%


M≥500
万元


1000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60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10,000
-
9,
940
.
36
=
59
.
64



认购份额
=

9,
940
.
36
+5

/1.00=9,
945
.
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
945
.
36

A

基金份额。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5

/1.00=10,005.0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00

C
类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