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教育股票 :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南方教育股票 :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 ................................ ................................ ................................ ................................ ............. 5 §2 释义 ................................ ................................ ................................ ................................ ............. 6 §3 基金管理人 ................................ ................................ ................................ ............................... 11 §4 基金托管人 ................................ ................................ ................................ ...............................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 ................................ ........... 23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24 §8 基金的投资 ................................ ................................ ................................ ............................... 34 §9 基金的财产 ................................ ................................ ................................ ............................... 42 §10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3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9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1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15 侧袋机制 ................................ ................................ ................................ ............................... 60 §16 风险揭示 ................................ ................................ ................................ ............................... 63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2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4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3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109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1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2 §23 备查文件 ................................ ................................ ................................ ............................... 1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6日证监许可 [2016]2048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 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 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21] 3250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1 年 12 月 28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具体事宜。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正式实施转型,自该 日起,原《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及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2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 存续期:指 原 基金合同生效至 《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投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9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6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 境内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 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 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 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 委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 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 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 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胡荣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储蓄、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副科长、风险管理处尽职调查科科长,柯达亚太影像材 料制造财务经理(乐凯并购项目),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 制造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 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 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 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 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国 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期货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深交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交所培训中心专家,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 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 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 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 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 连职排长、代政 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 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 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 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 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 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 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萧嘉倩女士,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国信证券投资银行 部、广发基金金融工程部,历任项目经理、产品经理。2015年6月加入南方基金,任权益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5月9日,任南方教育股票基金经理助理; 2019年5月9日至今,任南方教育股票基金经理;2021年1月14日至今,任南方消费升 级混合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 理陶铄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茅炜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章晖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 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 在 规定网站上 列明 的信息 。 5.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曹阳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6日证监许可 [2016]2048 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 募集期自 2016年 12月 26日至 2017年 1月 20日止,共募集 281,124,264.4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615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 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21] 3250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1 年 12 月 28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具体事宜。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正式实施转型,自该 日起,原《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 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 规定 网站上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7.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7.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7.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上述因素 影响 消除的下一 工作日 。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 7.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5 00 万 0.90 % 5 00 万 ≤ M < 10 00 万 0.30 % M ≥ 10 00 万 1000 元 / 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T )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75% 30 日 ≤ T < 1 年 0.50% 1 年 ≤ T < 2 年 0. 30 % T ≥ 2 年 0.00% 投资 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3 个 月)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 媒介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7.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0 =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7.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7.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时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 形 。 8 、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 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