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C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C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5年 4月 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准予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670号)进行募集。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月 8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 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公告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 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摘牌日为 2021年 1月 4日,终止上市日为 2021年 1月 5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同时《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并于 2021 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证券 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选取中证全指样本 股中的证券公司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总市值由 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 98%以后的证券,并且保 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 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使当样本量在 10只(含 10只)至 50只之间, 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当样本数量在 50只(含 50只)至 100只之间,单个样本权重不 超过 10%。当样本数量在 10只以下,则不设权重限制。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 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基金份额退市风险;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 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1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4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25 八、基金的存续 .............................................................................................................................2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4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6 十三、基金的投资 .........................................................................................................................48 十四、基金的业绩 .........................................................................................................................58 十五、基金的财产 .........................................................................................................................59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二十一、风险揭示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八、备查文件 .......................................................................................................................112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易方达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2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元:指人民币元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 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 内 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生效日,《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类基金份额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4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 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6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 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 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7 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 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 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 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 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 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8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 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 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 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9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 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 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 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 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10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 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 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1 张湛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科 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任职)、易 方达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7月 27日起任 职)、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2月 3日起 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月 14日起 任职)、易方达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3月 11日 起任职)、易方达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3月 2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1年 4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1年 7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0月 1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2月 15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化投 资研究员、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余海燕,管理时间为 2015年 7月 8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FAN BING(范冰)先 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3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4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15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16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18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在 2017、2019及 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9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21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基金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徐桐桐 联系人:石向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AlbertKongPing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22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收取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无 0.4%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 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4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年 4月 21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5]670号文准予募集。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月 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 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退市,并以 2020年 12月 31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于 2021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5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的易 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复上 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和交易代码:场内简称:证券 LOF,扩位简称:证券 LOF, 交易代码:502010)。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类份额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复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类份额已于 2021年 7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28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 回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 T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T+7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29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 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 A类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 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 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 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1)场外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31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 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 0.10% 1.0% 100万≤M<200万 0.06% 0.6% 200万≤M<500万 0.03% 0.3% M≥500万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 (2)场内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场外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与场内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天)赎回费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00%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天)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00%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 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1%,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33 申购份额=99,900.10/1.1100=90,000.09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申购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可得到 90,000.09份 A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 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0=90,090.09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A类基金份额为 90,090份,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0,090×1.1100=99,999.9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9.9=0.10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100元,则其可得到 90,090份 A类基金份额,退款 0.10元。 (2)若投资人选择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365天后(未满 730天)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元 34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365天后(未满 730天)从场外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91.70元。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3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者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35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