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A :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A :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1 年12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6号《关于 准予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 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需要及市场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聘请港 股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使用港股投 资顾问的情况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由此涉及的 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 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 基金服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 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 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 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 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 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 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 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 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 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 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 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 投资者关注。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贝莱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贝莱德港股通远 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需要遵守的与反洗钱、制裁、反 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7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贝莱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 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 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则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业务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的香港机构;港股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增聘、 更换和撤销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10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 室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法定代表人:张弛 客服电话:(021)80225188 注册资本:3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Inc.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汤晓东先生:董事长,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德雷克塞 尔大学物理与计算机科学双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中国 区负责人,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副总经理兼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国际 部副主任。汤晓东先生在美国开始其职业生涯,曾任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荷兰 银行、摩根大通等国际金融机构。 张弛先生:董事,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理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曾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张弛先生还曾供职于华安基金管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鹏军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东北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首席运营官,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首席运营官、合规风控负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首席运 营官,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加 拿大帝国商业银行高级财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董事会战略分 析师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等。 张舜博先生:董事,台湾国立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学士学位。现任贝 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董事。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销 售业务董事,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客户业务团队副总裁,贝 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销售业务经理,宝来证券(台湾)国际金 融部交易员。 于华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鲁汶大学金融博士学位。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主席,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北京裕西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深圳衍界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 公司鲍尔太平副总裁,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所首任所长,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 教授等。 李亦非女士:独立董事,美国贝勒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兼任洛克菲勒基 金会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曾任英仕曼集团(Man Group)中国区主席,阳 狮锐奇集团(VivaKi)大中华区主席,维亚康姆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及旗下MTV 音乐电视台大中华区总裁等。 杨桦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兼任中关村华夏 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理事。曾任盈信环球商务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中国区主 13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席,荷兰商业银行亚洲资本市场部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监, 东京三菱银行金融服务公司(波士顿) 助理董事等。 2、监事 THOMAS BONIFACE先生:监事,伦敦大学学院理学学士学位,英格兰及威 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现任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亚太地区内部审计 负责人,兼任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监事。曾任BlackRock InstitutionalTrust Company, N.A.(美国旧金山)内部审计董事。在此之前,于多 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李晨清先生:职工监事,伦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负责人。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高级经理,上海农商银行法律合规主任,浙江初阳律师事 务所律师。 3、高级管理人员 汤晓东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弛先生: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鹏军先生: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剑先生:督察长,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贝莱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稽核部负责人。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执行总经理、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部负责人。陈剑先生还曾供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陆文杰先生:投资总监,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理学硕士学位,法国巴黎中 央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负 14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策略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合配置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陆文杰先生还曾供职于德意志银 行香港分行、波士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陆文杰先生: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理学硕士学位,法 国巴黎中央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投资负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策略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合配置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陆文杰先生还曾供职于 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波士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单秀丽女士:基金经理,美国里海大学理学硕士学位,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担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贝莱德资本管理公司 (威明顿,美国)量化风控/收益分析师。2021年9月起,任贝莱德中国新视野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弛先生,总经理 陆文杰先生,投资总监 唐华先生,基金经理 YUEH EE LEEN邵依玲女士,交易主管 杨光先生,风险量化分析部主管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 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受托责任风险和企业风险(包 括操作风险)两大类,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岗 位、员工和经营管理环节中。 (2) 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对公司风险和风险缓解活动,以及对政策和 程序的遵循度提供独立评估和验证。 (3) 落实三道防线模型,在主要风险承担人、风险与控制职能部门和稽核 职能部门三道防线的共同协作下维持稳健的风险和控制环境。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 董事会对维持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风险 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审阅重大事件和决策的风险评估、 审批重大风险行动计划、审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审阅风险管理报告。 (2) 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有 效管理所有重大风险。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 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监控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 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实施定量和定性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负 责监督董事会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提升公司的风险意识。 (4) 业务职能部门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 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风险,并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 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 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存以及潜在的各类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定性的过 程。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及合理性。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风险识别、测量和控制过程的分析对风险进行定 量和定性的判断。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估情况以一定程序和形式进 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 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1) 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严格遵循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投 资权限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 制的要求,以及有关公平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规则。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 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基金管理人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 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2)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3) 信息技术系统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基于适当的安全系统和控制机制实施基金管理人在线业务,确保问责制及 系统的妥善运作。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信息运营部门定期 进行审计、故障排除和灾难恢复,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 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投 资组合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 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 合规与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合规稽核 负责人。根据合规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设立合规稽核部开展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展监察稽核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1万亿元。2021年 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0.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 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 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2014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 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 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5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 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 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 室 法定代表人:张弛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0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 楼702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26655 公司网站:www.blackrock.com.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 6759537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五、提供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名称: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imited) 注册地址:中环花园道3号冠军大厦15 楼,16 楼,17楼及中国工商银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中环花园道3号冠军大厦15 楼,16 楼,17楼及中国工商银行大 厦 17 楼成立时间:1998年8月10日 管理证券资产规模(2020会计年度):人民币46,137,100万元 主要负责人:Rachel Lord 联系电话:+852 3903248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24日证监 许可【2021】4096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 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5、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 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300万元 0.08% 300万元≤M<500万元 0.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A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98,869.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1.00=1,999,501.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元,可得到1,999,501.28 份A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100,055.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遇香港联 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则本基金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因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 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 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请阅本章节“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本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义务的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 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 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 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 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 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 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 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 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 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 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 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 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 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 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 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 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 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 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支付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T日提交申 购并确认的有效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追 加申购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15% 100万元≤M<300万元0.10% 300万元≤M<500万元0.03% 42 M≥500万元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75% 100% 30天≤N<3个月 0.50% 不少于75% 3个月≤N<6个月 0.50% 不少于50% N≥6个月 0 -- 注:1个月指30日,3个月指90日,6个月指180日。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75% 100% N≥30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份A类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0%)=1,998,002.00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8,002=1998.00元 申购份额=1,998,002/1.0400=1,921,155.77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 1,921,155.77份A类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