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新动能混合 :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7:11:09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新动能混合 :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20日《关于准予银河新动
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55号)的注册,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21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6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1
十五、基金税收 .....................................................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侧袋机制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4
一、绪言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新动能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
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
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
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
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
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
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
戈)金融MBA。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
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7年12月转任董事长。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CFA,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上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及股票策略研究工作。



2008年9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总监助
理、副总监等职务,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担任银河
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担任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担任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股票投资部总监
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固定收益部总监
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
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
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


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
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
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
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
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
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
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郝建伟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自编之一(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A座1601C(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3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ygibao.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455号

注册日期:2019年3月20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及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N≥1年

0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按365日计算。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614,423.0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布局中国新经济产业中基本面良好、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
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动能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以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作为基础,
精选新动能主题股票,并将对基金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力求基金资产
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面、政
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评估股票、债券等各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政策面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市场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动能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新动能主题主要指新技术以及由新技术驱动的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等为代表的新经济产业上市公司,这类公司主要分布于高新技术
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
经济新动能、获取未来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具体包括: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人工
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
工程装备;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
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
能;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
械。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与行业发展或技术进步造成本基金定义的新动能主题覆
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


订。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新动能主题相关产业的深入研究,挑选能够深度受益于新经
济的企业来进行股票池的构建。在此基础上,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
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
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能力、公司治理
以及政策导向等因素,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创新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上市公司,包括具有
明确的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等。

②市场能力。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具有
较强的销售能力、市场占有率、市场需求增长空间、品牌号召力等;公司是否
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长期的产品
有效衔接,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③公司治理。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
战略,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
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是否具备新
思想、新思维、接受现代新事物的心态。

④政策导向。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新动能主题行业及子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其
调整,研判政策扶植力度、政策催化时点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筛
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成长性指标包括(不限于)主
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包括(不
限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包括PE、PB、PEG、PS等。

3、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


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根据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
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
的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
种,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
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
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
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
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基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业景气
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基本面分析,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
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
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
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
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
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新动能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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