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300 : 关于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 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和《 兴业沪深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规定,现将 兴业沪深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 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17:00止。2021年12月29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 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5,000,000.00份,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金基金总份 额 27,258,111.00份的55.0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 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 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000,000.00份,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本次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 的基金 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公证费 10 元, 律师费 4 00 元,合计 5 00 元 , 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 20 2 1 年 11 月 2 6 日在 规定 媒介 刊登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 兴业沪深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之附件《 关于持续运作兴业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即 兴业沪深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 2 1 年 12 月 29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 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兴业 沪深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 2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兴业 沪深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兴业 沪深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2 1 年 12 月 30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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