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均衡收益混合 : 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7:52:03 中财网

原标题:农银均衡收益混合 : 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鉴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农银汇
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50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设立日期:
2008

3

1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2008]30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750,000,00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6109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
2007

1

22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1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
发行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
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1
)、(
16
)、(
17
)项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行监督。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
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
或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相应
责任
,但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和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基金托管人财务专用章

托管有权人
名章,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托管
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
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
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
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
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
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
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该生效时间
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
前述
时点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
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

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加盖预留印鉴
并有被授权人的
签字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
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
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并
确保
相关付款
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
均已
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
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
及时

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
15:00
前发送指令或

前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指令。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但应
及时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
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暂缓或
拒绝执行,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过错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
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指令传真件或其他形式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处收到
的传真件或其他形式复制件为准。



2

除因
其自身过错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
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
及时将
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
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
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
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
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
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
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
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



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
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
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
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

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
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
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
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
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
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
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
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5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两个月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以其它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复核意见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
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规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基金的银行网银
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
规定。



(七)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
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应
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