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ETF :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4:06:00 中财网

原标题:基建ETF :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2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3
月25日证监许可【2021】100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
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
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申购赎回方式下退


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
股票期权风险、参与融资交易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终止基金
合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风险及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1
一、绪言
................................
................................
.......
5
二、释义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31
六、基金的募集
................................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3
十、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6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34



一、绪言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
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基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1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8

ETF
联接基金:是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基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1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56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
变更登记的行为


64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差额之日


65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66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8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1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18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5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
)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8

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
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
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
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


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
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
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
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
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
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
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
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
100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帅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

8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量化投
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
2019

6

28
日至
2021

2

25

担任银华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11

1
日起任
银华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12

6


2021

2

25
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0

1

22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0

3

20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5

28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12

10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1

5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2

3
日起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2

4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2

9
日起
兼任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3

3

起兼任银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3

10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自
2017

9
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05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
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

9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

2010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
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尚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

2006

8
月至
2011

2
月任职于
ABB
(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
股票应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
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
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
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4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5
日行使
H
股超额
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6

30
日,招商局集团总资产
80,318.26
亿
元人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9%




2002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
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6
人。

2002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
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6
月招商银行再
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

2018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
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
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
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
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
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
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4
月起任招商
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有
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

7

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重庆
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9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9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
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
做好调用登记。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
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