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开混合 : 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开混合 : 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2020年9月25日证监许可【2020】2350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 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 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 交所股票。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侧袋机制 ...................................................................................................................... 84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锦丰优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 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 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 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 事,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 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 析师(MD)、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 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 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 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兼 任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0年5月 至今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 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品质优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匠心甄 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招盈甄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东方红锦丰优选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安盈甄选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 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 高德勇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东方红锦丰优选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安盈甄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南京大学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农商银行金融 市场部货币市场科负责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同业部金融同业总 监、华鑫证券销售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 员胡伟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 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 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 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07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25日证监许可 【2020】2350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方式的具体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508,823,263.01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759户。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 年1月2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 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因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8%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50%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 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 适用赎回费率 L < 7 日 1.50% 7 日≤ L < 30 日 0.75% 30 日≤ L < 180 日 0.50% L ≥ 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 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56.2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申购业务办理时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将在本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 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可以延期至开放期 结束后,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决定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以及届时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 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结合基金每两年开 放一次,在封闭期封闭运作,在开放期内有大规模申购赎回的流动性需求的特点, 做好流动性管理,在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更多的关注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在 封闭期内,充分发挥封闭运作的优势,做一些长久期匹配。 基于本基金每满两年开放一次,除开放期外封闭运作的特点,基金管理人在 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分散投资,做 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 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确定最 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3)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项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信用债(其中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 级不低于A-1)。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利率债与债项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合计不低 于债券资产的30%,投资于债项评级为AA+、AA的信用债合计不高于债券资产的70%, 投资于债项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超过债券资产的20%。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信用利差曲线 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 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 估。(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