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中证500ETF联接A : 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5:25:33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证券中证500ETF联接A : 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4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
【2019】205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目标
ETF为中银证券中证
500ETF,其标的指数为
中证
5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

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日均总
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前
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中证
500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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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网,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中银证券中证
5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银证券中

500ETF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
500
指数及中银证券中证
50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
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1年
12月
1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
绩表现截止至
2021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9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10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10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11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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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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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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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

ETF,与目标
ETF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
ETF”),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中银证券中证
500ETF”)为目标
ETF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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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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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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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投资目标
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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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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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
2月
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14.32%;上海金
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5.47%;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
4.74%;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1%;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09%;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
2.84%;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2.73%;信泰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持股比例
2.36%;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润信托·春芽
6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股比例
1.38%;其他股东合计持
股比例
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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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总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公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
5月
31日起兼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
7月至
2009年
9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
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
9月至
2013年
8
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
8月至
2014

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

12月至
2020年
10月,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现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
裁、董事。


祖宏昊先生,硕士。2004年
8月至
2013年
7月,就职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历任人事教育处科员、人力资源部绩效与领导力团队主
管、人力资源部招聘与配置团队主管。2013年
7月至
2016年
4月,任辽宁省
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6年
4月至
2019年
6月,历任大连市分行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19年
6月至
2020年
8
月,任大连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
8月至
2021年
5月,任大连市沙河
口支行行长。2021年
5月至今,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
理。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
师。1999年
7月至
2013年
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历任科
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2013年
8月至
2019年
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
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任部门总经理。2019年
3月至
2019年
12月,就职于中
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任行长。2019年
12月至
2021年
4月,就职于中国银行
总行财务管理部,任助理总经理。2021年
4月起,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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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先生,博士。1999年
9月至
2006年
1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
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四处主任科员,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
处副处长,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处长,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2006年
11月

2011年
7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任副行长。2011年
7月起,就
职于中银国际控股,任副执行总裁。2011年
11月起起,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
曾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
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长。


郭旭扬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先后就职于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任财务部成本会计;就职于苏丹大尼罗公司,任财务部资金主管;就职于南方
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任财务部成本预算主管;就职于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
任公司,历任高级主管、财务资产部经理、总会计师;就职于中国石油国际勘
探开发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与资本运营部会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分部经理、财
务与资本运营部副主任;就职于中石油国际投资(澳大利亚)公司,任总会计
师;就职于中石油尼罗河地区(尼罗河公司),任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
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
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张静女士,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1994年
9月至
1998年
7月,就职于
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1998年
7月至
2000年
8月,就职于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云南联合审计师事务所,任助理审计员。2000年
8月至
2010年
1月,就职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助理审计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2010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内审部副部长、风险
管控部副部长,现任经营管理部副职领导。


艾富华先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2003年
7月至
2009年
7月,就职
于江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任科员。2009年
7月至
2015年
5月,就职于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8年
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
计师,财务总监。2018年
4月至
2019年
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
4月起,担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20年
3月
25日起,担任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
事业部总裁;2020年
10月
16日起,担任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党
委书记。2020年
6月起,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研究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曾任山东
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任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历任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
理;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
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工作。曾任
State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
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
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
12月起至今,任深圳前海东
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20年
2月起至今,任
East
Stone
AcquisitionCorporation的
CEO。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
行,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
5月起至
2020年
9
月,任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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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先后就职于郑州大学经济法系,任讲
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任副处长;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
场司,任处长;就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任副局长、巡视员;就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任参事。2020年
12月退休。


王娴女士,博士,研究员。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分行;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
部、市场部,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2016年
8月至今,任清
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
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监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年
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上海金浦健服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丽娜女士,硕士,公司律师。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
所,任实习律师;就职于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能投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务。2018年
12月至今,就职于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岗。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
进入中银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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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
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
7月至
2009年
9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
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
9月至
2013年
8
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
8月至
2014

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

12月至
2020年
10月,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现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
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
8月至
1997年
4月,就职于中国
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
4月至
1999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
8月至
2000年
10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
10月至
2002年
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

2002年
2月至
2005年
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

2005年
5月至
2008年
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
经理。2008年
1月至
2009年
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
长。2009年
12月至
2011年
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
总经理。2011年
8月至
2016年
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
理、副行长。2016年
4月至
2020年
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
委员、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92年
8月至
2001年
3月,就职于中
石油华东设计院,任副处长。2001年
4月至
2007年
10月,就职于中石油资本
运营部,任副处长。2007年
11月起至今,历任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
监事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
6月至
1988年
9月,就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任副主任科员。1988年
9月至
1996年
3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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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于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1996年
3月至
1998年
9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任经理。1998年
9月至
2001年
3
月,就职于中银国际控股,任执行董事。2001年
4月至
2002年
2月,就职于
中银国际控股北京代表处,任执行董事。2002年
2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资金
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现任公司风险
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
7月至
2000年
11月,就职于锦
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
12
月至
2015年
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

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1996年
7月至
1997年
12月,就职于珠海市计
委。1997年
12月至
2004年
9月,就职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银
行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
9月至
2009年
12月,就职
于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副总裁。2009年
12月至
2012年
12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投资银行总监。2012年
12月至
2018年
6
月,就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内核负责人、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2018年
6月起至今,担任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
7月至
1996年
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
10月至
1997年
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
4月至
2016年
8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
(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9年
9
月,就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
息官。2019年
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
7月至
2008年
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6月至
2015年
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10月至
2017年
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
部负责人。2017年
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合规负责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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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先生:硕士。1999年
3月至
2000年
5月,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任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00年
5月至
2002年
3月,就职于招商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资银行部高级项目经理。2002年
3月至
2007年
4月,
就职于中银证券,任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7年
4月至
2012年
12月,就职
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2012年
12月起,
历任公司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公司财
务总监。


徐高先生:博士。2008年
5月至
2010年
6月,就职于世界银行中国和蒙
古局,任经济学家。2010年
7月至
2011年
4月,就职于瑞银证券,任高级经
济学家。2011年
5月至
2016年
11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首席
经济学家。2016年
12月至
2019年
4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首席经济学家。2019年
5月起,历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兼首席经
济学家,现任公司研究总监兼首席经济学家。


赵青伟先生:硕士。2000年
7月至
2015年
1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历任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2015

11月至
2016年
12月,就职于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6

12月至
2018年
12月,就职于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裁。2019

1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现任公司资管总监。


4、基金经理

张艺敏,硕士研究生。2017年
7月至
2020年
5月任职于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产品经理、ETF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
5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和职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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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赵青伟先生(总裁助理)
副主任:张少华先生(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余亮先生(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蒲延杰先生(基金管理部权益投资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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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
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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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89,174.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3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6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
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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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4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
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
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
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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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
2020东方
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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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
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
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
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
7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
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92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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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
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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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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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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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号
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屈研、曹云翔、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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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54509998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
95118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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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9-9059

(1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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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
021-20328000
传真:
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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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9年
10月
30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9】2051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094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11,586,865.16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35,179.11份,两项合计共
311,722,044.27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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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
2020年
5月
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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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号
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屈研、曹云翔、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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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20年
5月
2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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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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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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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
M
<
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30天≤Y<180天
0.10%
Y≥180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
30日(含)但少于
90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日(含)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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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Y)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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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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