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ETF :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ETF 基金主代码56080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 申购起始日2022年1月7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1月7日 注:场内简称:数字ETF(扩位简称:数字经济ETF);基金申赎代码:56080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 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 况,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的规定执行。 6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3)本基金将自2022年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查询本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发布的《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了解相关信息。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 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即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 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赎回业务涉及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 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 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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