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ETF :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10:31:34 中财网

原标题:数字ETF :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鹏扬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2年
1月
7日


公告日期:
2022年
1月
4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
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1年
11月
23日刊登在

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www.pyamc.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
数字
ETF


3、
基金
交易
代码:
560800


4、
2021年
12月
30日
基金份额总额:
457,951,111.00份


5、
2021年
12月
30日
基金份额净值

1.0028元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457,951,111.00份


7、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


8、
上市交易日期:
2022年
1月
7日


9、
基金管理人:
鹏扬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上市推荐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

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
机构和
注册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6月
28日
证监许可

2021〕
224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
2021年
12月
6日至
2021年
12月
17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
不受理
)进行发售。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鹏扬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
网下现金认购
的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
募集期
利息)为
457,951,000.00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6,673.82元人民币
(含网上现



金认购的有效
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
96,562.31元,归入基金资产;含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111.51元,其中利息折份额部分共计人民币
111.00元,小数部分
0.51元,
归入基金资产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
2021年
12月
22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的基金托管账户。

上述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含利息折份额部分及
归入基金资产小数部分)已于
2021年
12月
22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基金托管账户;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结
息日后全部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21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
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57,951,111.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12月
22日
获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
12月
2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457,951,111.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506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2年
1月
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
数字
ETF


5、基金交易代码:
56080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457,951,111.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7,21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63,498.4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559,11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4.271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38,392,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5.7290%。



(三)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周燕


10,000,000.00


2.18%


2


丽水万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9,999,000.00


2.18%


3


娄山良


4,000,000.00


0.87%


4


江电波


2,300,000.00


0.50%


5


王昕


2,213,000.00


0.48%


6


胡云浩


2,010,000.00


0.44%


7


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2,000,000.00


0.44%


8


叶武斌


2,000,000.00


0.44%


9


刘中华


2,000,000.00


0.44%


10


张玉昌


2,000,000.00


0.44%


11


季志刚


2,000,000.00


0.44%


12


何小远


2,000,000.00


0.44%


13


廖新焕


2,000,000.00


0.44%


14


徐志明


2,000,000.00


0.44%


15


沈永芳


2,000,000.00


0.4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年
7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E3W2K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
400-968-6688


2、股权结构


鹏扬基金
作为专业人士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先进、清晰、市场化,具备一般
同业公司难以企及的优越性,高度契合资产管理公司“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公司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作为专业人士,持股
45.15%,持股比例最高,核心团队持股超过
14%。公司通
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合伙人文化与机制,帮助公司引入关键人才,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人民币
:万
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杨爱斌


5,327.70


货币


45.15%


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3,322.36


货币


28.16%


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180.00


货币


10.00%


上海济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15.00


货币


4.36%


上海璞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88.82


货币


4.99%


上海润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88.82


货币


4.99%


上海泓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77.30


货币


2.35%


合计


11,800.00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
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且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公司设置并适时调整内部组织架构。




目前,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主要分为投研体系、市场体系
、中后台
支持体系




其中,
投资体系
包括
固收投研体系、权益投研体系、数量投研体系,
各业务
体系
下设相
应职能部门,负责按
各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体系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零售直销部、产品开发部、客户服务部以及下设的分公司及机
构区域业务中心
,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负
责按各自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开展营销推
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后台支持体系
包括
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合规体系、后台体系,各
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其中,后台体系包括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合规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法务部。

交易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
交易计划;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投资及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和控制;合规体系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
、以及法务相关工作;后台体系负责会计与清算、注
册登记、公司
IT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维护、公司财务、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工作。



4、人员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截至
2021

9月
30日

公司现有员工
213人,其中
69%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形成了一支高素
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5、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年
7月
6日,注册资金
1.18亿元,注册地为上海,
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也是国内首家“私转公”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分公司。



公司遵循“专业稳健,回报信任”的经营宗旨,坚持“稳健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
念,建立完备的投研体系,构建完善的产品线,协同发展主动债券、主动股票、多资产、主
动量化、被动指数五大核心策略,致力于打造在资本市场上有影响力的、持续为客户创造价
值的资产管理公司。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研究开

部副总监。现任鹏扬中证
500质量成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8月
29日起任
职)、鹏扬元合量化大盘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6月
9日起任职)、鹏
扬沪深
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5月
25日起任职)、鹏扬
中证科创创业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7月
1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
500质



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8月
4日起任职)
、鹏扬中证数字
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12月
22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刘波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21

9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
89,174.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
资本充足率
16.36%,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3.65%。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4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
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
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
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
云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2021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
1月荣获
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922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
95351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1年
12月
30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1年12月30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090,601.33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64,548,968.30

其中:股票投资

364,548,968.3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5,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815,327.95

应收利息

12,782.76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96,562.31

资产总计

468,564,242.6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1年12月30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9,028,646.50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50,099.00

应付托管费

10,019.8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61,151.3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

负债合计

9,349,916.6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57,951,111.00

未分配利润

1,263,215.04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9,214,326.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68,564,242.6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情况
如下: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64,548,968.30

77.80



其中:股票

364,548,968.30

77.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5,000,000.00

18.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90,601.33

1.09

8

其他资产

13,924,673.02

2.97

9

合计

468,564,242.65

100.00






2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1,976,393.64

50.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88,354,981.90

19.24

J

金融业

44,217,592.76

9.6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4,548,968.30

79.39






2.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视

787814

40,485,761.46

8.82

2

300059

东方财富

1079244

39,975,197.76

8.71

3

603501

韦尔股份

76608

23,754,608.64

5.17

4

300124

汇川技术

296300

20,551,368.00

4.48

5

600703

三安光电

372785

13,696,120.90

2.98

6

603986

兆易创新

76200

13,447,014.00

2.93

7

002049

紫光国微

56905

13,295,284.20

2.90

8

002230

科大讯飞

256100

13,253,175.00

2.89

9

600570

恒生电子

204300

12,625,740.00

2.75




10

002371

北方华创

36300

12,345,993.00

2.69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815,327.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82.7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96,562.31

7

其他

-

8

合计

13,924,673.02





11.4 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年
12月
30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1年
12月
23日发布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大力支持下,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管的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2月
22
日成立运作。



在本基金上市后,
托管人
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鹏扬中证数字经济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
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公司住所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
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
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后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新增、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或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0)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协议约定,变更
IOPV计算发布费用的计
算方法;



11)调整、变更基金的结算模式;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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