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华城稳健6月持有混合A : 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15:08:38 中财网

原标题:景顺华城稳健6月持有混合A : 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华城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年一月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3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
1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基金收益分配
................................
.......
31


基金信息披露
................................
.......
32
十一

基金费用
................................
.........
3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

禁止行为
................................
.........
40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

违约责任
................................
.........
42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43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4
二十

其他事项
................................
.........
44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5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华城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2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21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
2003

6

12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7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宁波银行
)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邮政编码:
31504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
1997

4

1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2]14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008,016,28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18.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8.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8.9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
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
险收益特征;



20
)若本基金参与融
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本基金不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22
)、(
23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
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

3
)、(
12
)、(
13
)、(
14

、(
22
)、(
23

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的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
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
资限制、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
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
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
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
/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为托管
业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基金托管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托管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管理人、托管人
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
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
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应予以配合。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
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

/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
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
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与
基金托管账户预留
印鉴
保持一致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
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预留印鉴必须包含一枚托管人的监管人
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协
商一致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通知用于
基金托管人判断划款指令上被授权人签章及预留印鉴的真实性。授权通知应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首次授权通知和授权变更通知须将授权书原件寄送

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应使用原件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寄送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于

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
期晚于通知中注明的生效日期,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5.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统一
授权通知
和单个产品
授权通

的,授权通知以单个产品
授权通知
为准。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发送
指令应采用深证通、传真方式、邮箱方式(具体
以授权通知书为准)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基金托管人以上述途径收到的指
令文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以上约定的
深证通、传真方式
、邮箱方式
或双方书
面确认的其他方式
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授
权权限以及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
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2.
指令的确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
、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预留印鉴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
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章和印鉴与授权通



知及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及权限范围核对的形式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
0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有效划款指令
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的划款指令。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
08

30
-
11

30

13

30
-
17

00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
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

上午
将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
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
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
08

30
-
11

30

13

30
-
17

15




基金管理人
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
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
基金托管人
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审查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因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
核或给计划财产、第三人带来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
清或不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
认可
的其他形式发送
划款指令以及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



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
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原件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寄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
原授权通知失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中注明的生效日期,
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通知内容表面一致性相
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
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
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与原件不一致的,以
基金
托管
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
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
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
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
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
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换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注册登记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注册登记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
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来与本基金转换的基
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0

00
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2:00
之前划往注册
登记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
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

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
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
)在定期报告中,
对在报告发布日仍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
息披露;(
3

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
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
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
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
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或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及股票期权合同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8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
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
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
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
/
申购
/
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
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的面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参与融资
业务的信息披露、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
期货等交易费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