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恒利半年债 :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10:26:46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恒利半年债 :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
2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
合同于2015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3日(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
相关内容的截止日为
2022

1

5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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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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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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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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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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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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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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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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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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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1
十、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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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1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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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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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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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三、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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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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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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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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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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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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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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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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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九、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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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二十、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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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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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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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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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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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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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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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
................................
.......................
12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
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3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
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
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

,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
,
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中银基金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银
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行长,
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曾
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
席风险管理总监、董
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
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
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
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


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
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
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
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
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
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

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
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
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
访问教授。



2、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
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
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
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
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
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
ZHAO Yongdo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行安
徽省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奚鹏洲(
XI Pengzhou
)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易中
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

2009
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

2012

11
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
LI Jian
)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
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2005
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6

6
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宇(
CHEN Yu
)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
项目经理,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



程明(
CHENG Ming
)先生,业务总监(
机构销售),国籍:中国。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

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部总经
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邢科(
XING Ke
)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国家外汇管理
局工
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
美洲代表
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投资一处
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4、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
(MD)
,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8
月至
2011

3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08

11
月至
2014

3
月任中银增
利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11
月至
2012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1

6
月至今任
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9
月至
2020

5
月任中银稳健策略(原中银保本)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9
月至今任中银新回报基金(原中银保本二号)基金经理,
2014

3
月至今任
中银多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6
月至
2015

6
月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1
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8

9
月至今任中银双息回报基金基金经
理,
2020

6
月至今任中银顺兴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2021

1
月至今任中银顺
泽回报基金基
金经理。具有
24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
张家文
(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
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
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
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
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
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
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86,646.6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9人。2002年11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
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
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
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
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
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本
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
行行长;
2017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

7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
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
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
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
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
策略
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环节。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2楼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733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3) 腾安基金销售
(
深圳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95017
(拨通后转
1

8



公司网站

https://www.txfund.com/


14)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2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21)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310栋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5年1月26日
起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
,
553
,
492
,
017
.
3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96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1

30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3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12

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4

12

2
日至
2015

6

1
日,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6

2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3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

2015

6

2
日至
2015

6

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6

5
日至
2016

12

4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3

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3

5
日至
2015

9

4
日,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
3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9

7
日,首个开放期
为自
2015

9

7
日至
2015

9

9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9

10
日至
2016

3

9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于2015年7月30日进入开放期,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3日为本基
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月28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6年2月3日进入开放期,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5日为本基金
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6年8月8日进入开放期,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0日为本基金
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8月4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2月13日进入开放期,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5日为本基
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9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8月16日进入开放期,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为本基
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14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2月22日进入开放期,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6日为本基
金的第六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2月13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8月27日进入开放期,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9日为本基
金的第七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3月1日进入开放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为本基金
的第八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9月6日进入开放期,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为本基金
的第九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9月4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20年3月11日进入开放期,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3日为本基
金的第十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3月9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20年9月14日进入开放期,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6日为本基
金的第十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21年3月17日进入开放期,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9日为本基
金的第十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1.5%


7

≤Y

30



0.75%


Y
≥30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