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转债A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中银转债A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 2011】608号文核准,基金 合同于 2011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7月23日(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管理人相关内容的截止日为 2022年1月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 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3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十、基金的投资 ...............................................................................................................47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6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九、侧袋机制 ...................................................................................................................83 二十、风险揭示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95 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 .........................................................................................................11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7 4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 一、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并于 2012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 管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人: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其他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7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8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9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0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11楼、 26楼、 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 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 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 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副执行总 裁、党委委员。 韩温( HAN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年 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 11 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 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融 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研究中 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 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12 2、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 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 (Ivey School of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 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 ZHAO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 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奚鹏洲( 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 易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 2009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 2012年 11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 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 作。 2005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13 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宇( 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程明( 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曾在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邢科(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国家外汇管理 局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 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 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 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4、基金经理 李建( 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MD),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07年 8月至 2011年 3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11月至 2014年 3月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至 2012年 6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6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9月至 2020年 5月任中银稳健策略(原中 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9月至今任中银新回报基金(原中银保本二号)基金经理, 2014年 3月至今任中银多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银聚利 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9月至今任 中银双息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6月至今任中银顺兴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1 月至今任中银顺泽回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2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 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14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方明(专户 投资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5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 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16 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7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 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86,646.6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5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 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9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 19 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 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 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 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 行行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 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 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 7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 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7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21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 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 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 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22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 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 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 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 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 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11楼、 26楼、 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http://www.cmbc.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客服电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26 网址: http://www.ncbchina.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http://www.cib.com.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联系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http://sd.citics.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http://www.ebscn.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http://www.gf.com.cn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 4层、 5层 客服电话: 95547 公司网站: https://www.hfzq.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客服电话: 95521或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https://www.gtja.com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stock.pingan.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http://www.swhysc.com 1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客服电话: 95391或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https://www.tfzq.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客服电话: 95551或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 28层 A02单元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28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ewww.com.cn 2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http://www.guodu.com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 95553或 400-8888-001 公司网站: https://www.htsec.com 2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客户电话 : 95318 公司网站 : http://www.hazq.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https://www.zts.com.cn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客服电话 : 010-66045555 公司网站 : http://www.txsec.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29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 3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联系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https://www.bocichina.com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联系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http://www.gzs.com.cn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联系电话: https://www.citicsf.com 公司网站: 400-990-8826 3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客户服务热线: 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 http://fund.eastmoney.com/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9665 30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客户服务热线: 95733 公司网站: www.leadfund.com.cn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952555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43)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公司网站: https://www.txfund.com/ 4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4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177 31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4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159-928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客户服务热线: 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4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站: http://www.chtwm.com/ 4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519 公司网站: www.e-chinalife.com 50)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158-5050 公司网站: www.TL50.com 5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 310栋5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3928 公司网站: www.simuwang.com 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32 5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 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icc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4008058058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33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11年 4月 27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1】608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1年 5月 30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 币 1.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 2011年 6月 24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609,435,161.6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20户。 35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6月 29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年 7月 2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年 7月 23日发布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37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8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金额( M)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200 万 0.50% 200万≤M<500 万 0.3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赎回费率 Y<7日 1.5% Y<7日 1.5% 赎回费率7日≤Y<1年 0.10% Y≥7日 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 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日, 2年 730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 取基金赎回费用;除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外,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 39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40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 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42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按上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 金份额持有人。 43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