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厚时代优选混合A : 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淳厚时代优选混合A : 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淳厚时代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二 二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 1 年 11 月 1 日证监 许可 [202 1 ] 3440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 主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本基金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如 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试点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 如 投资创业板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具体包括公司治理风险 、较宽涨跌幅限制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退市风险、市场风 险、 境外企业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创业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创业 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 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8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 淳厚时代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淳厚时代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淳厚时代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淳厚时代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778号丁香国际西塔7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 000- 973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邢媛 3,120 31.2% 2 柳志伟 2,600 26% 3 李雄厚 2,100 21% 4 李文忠 1,000 10% 5 董卫军 1,000 10% 6 聂日明 180 1.8% 合计 1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联席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淳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媛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大区经理、华东区副 总监、渠道总部副总监、营销总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理财部总监、渠道 理财部总监兼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同安投资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董卫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基金运营部 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助理。现任淳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日明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 与金融政策、人口迁移、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与社会政策以及财税、社保制度。 蒋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长沙金鹏实业银行信贷计划经理,光大证券长沙营 业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富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财 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湖南天华油茶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 周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云天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 区司法局深圳市五洲经济律师事务所、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 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科员、副科长、科长,上海银监局副主任、主任、处长。 2、监事会成员 吴多多女士:执行监事,硕士。曾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邢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谢芳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稽查处干部,上海证管办上市 公司处主任科员,上海证管办党委(纪检)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监局党委(纪检)办公 室副主任,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 二处处长,上海证监局基金处处长。 董卫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远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总监、处 长。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技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翟羽佳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员、上海朱雀投 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投资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淳厚基金权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总经理邢媛、副总经理董卫军、权益投资部总监薛 莉丽、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祁洁萍、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陈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 总经理邢媛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对公司监察 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评估公司的财 务表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 ;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 度进行评价 , 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 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 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 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正男 联系电话:0755-22941292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66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 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2020年9月底, 注册资本96.12亿元;员工总数11964人;在全国117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5家分公司、177 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 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全资子公司;50%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服务业务,股票期 权做市,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 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 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发布的数据,近年来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 入、净利润等核心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的营业部 均保持强劲的竞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当地同业;累计完成IPO项目排名行业第一。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 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综合服务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 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同时,资产托管部拥有自主开发团队, 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托管业务规模超3000亿元,存续产品数量约3000只。与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资产托管业务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国信证券自主研发流程化估值 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大大提高估值效率:如自主研发“鑫管家”管理人服 务平台,实现T+0估值,服务覆盖客户产品运作的各个业务节点,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自 主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先后荣获多项奖项:包括由《中国基金报》主办的“英华榜”2018与2016年度“最佳 私募基金托管券商大奖”;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16年度中国券商/基金“金帆奖” 之“最佳主经纪商大奖”;“鑫管家”管理人服务平台2016年入围由深圳市金融办主办的“深 圳市金融创新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 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 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 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 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 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 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 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 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淳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楼 法定代表人: 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000- 9738 传真: 021- 60607060 联系人: 张文利 电话: 021- 60607093 公司网站 : www.purekind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 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0 - 9 738 传真: 021 - 60607060 联系人: 张文利 电话: 021 - 6060709 3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 、江嘉炜 联系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 1369 联系人: 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 证监许可 [ 2021]3440 号文 予以注册 。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 A 、 C 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均 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 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认 /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七、 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 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 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 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销售机构具 体名单及联系方式 详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十一 、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等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 )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 的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0 元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 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 认购 金额(含认购费)为 1 00 元人民币,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及交易级差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 及交易级差 可 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并提前公告 。 ( 5 )基金募集期间 ,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 占 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 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6)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 4 、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需 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100万 1.20% 0% 100万≤ M< 300万 1.00% 300万≤ M< 500万 0.60% M≥ 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 /笔 注:M为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 购费用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基金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 即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 1.00元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 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 5) /1.00= 9,886.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6.42份 A类 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 C类 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2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如果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 计认购总规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7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单笔申购 /追加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 不得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 本基金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 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100万 1. 5 0 % 100万≤ M< 300万 1. 2 0 % 300万≤ M< 500万 0. 8 0 % M≥ 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 /笔 注:M为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80天 0.50% Y≥30天 0% Y≥180天 0% 3 、 赎回费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 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七、 申购份 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1 )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 + 1.5 % )= 49 ,261 . 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261.08 = 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 /1.0500 = 46, 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 915.31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