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兴源债券A : 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11:02:16 中财网

原标题:东兴兴源债券A : 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1

12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400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含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引发如下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
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
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
杆性风险。另外,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
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
可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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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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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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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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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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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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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2
十六、侧袋机制
................................
................................
................................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
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1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兴兴
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兴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

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简称“东兴基金”)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
-
190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
2020

3

1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25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730739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合计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
1974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
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研究所总
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金融
创新部总经理。现任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伴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慧文女士,
1977

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助理会计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干部、副
处长、处长、发行监管部处长、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女士,
1975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三峡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兼机构部副总监;易方达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营销总监,兼工银瑞信投资有限
公司联席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聂辉华先生,
1978

10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长期从事金融、证券、宏观经济、产业经济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智库
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李秀兰女士,
1964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长期从事金融机构监
管、金融机构的咨询和金融教育工作,在银行、保险、
证券、金融教育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组织协调能
力。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利国先生,
1958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具有
5
年以上金融方面的工作经历,诚实守信、遵规守纪、严于律己,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职工监事查新征先生,
1979

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核心投资业务系统运维
主管
;中国人民银行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副代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恒生资产管理系统运维主管。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信息技
术团队负责人。



职工监事陈鹏先生,
1985

11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理家舟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一部审计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职员;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团队负责人。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王微女士,
1984

12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机构三处(原机构二处、基金处)、机构二处、
稽查处主任科员。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旭先生,
1980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2019

11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朱大地先生,
1977

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建设银行
河南省分行财务处科长;北京京西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路营业部运营总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营业部总经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
2011

10
月至
2014

3
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4
月至
2017

2
月,任职于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3
月至
2019

1
月,任职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资

管理部,曾担任部门总经理职务,主要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等工作;
2019

1
月至
2021

2
月,任职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担任部门
总经理,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研究相关工作。

2021

3
月加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业务部。现任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鑫享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兴兴
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
、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张旭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及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介绍


孙继青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
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
公司
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
公司
发展规划,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
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
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部门
或机构
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
设置的各部门
或机构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



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2
)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督察长: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
)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
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5
)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
报告的义务。




6
)岗位员工: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
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的内容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销售与注册登记业务控
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基金
会计、
信息披露、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危机处置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12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814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
021

68475608


传真:
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12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
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
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
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
把握金融科技趋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
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挥协同作用,
提升区域服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
线
上模式,形成了以“上行
e
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重
中之重”,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
字化转型,以端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
深度融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
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
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上海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1
年上半年末,上海银
行总资产
26283.63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
;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277.05
亿
元,同比增长
9.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2.78
亿元,同比增长
10.30%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1
年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位列

67
位,较去年上升
6
位。



2
、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
能部门,内设托管
产品部、托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
30

左右,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8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
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
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经营能力
,
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
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
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
规模突破
2.1
万亿元。



截至
2021

6
月末
,
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86

,
产品类型
涵盖了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
ETF
等,资产净值规模合计
1938.1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
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
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
)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1
、直销机构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6



联系人:梁雅婷


直销柜台电话:
010
-
57307309


传真:
010
-
57307388


公司网站:
http://www.dxamc.cn


2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
-
190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6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
010
-
57307359


传真:
010
-
57307366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86 (21) 2323 3388

传真:86 (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琳、李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1

12

16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4002

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
2

01

10
日至
202
2

01

2
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
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202
2

01

10
日至
202
2

01

2
1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
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
还投资者。



5
、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6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
例低于
50%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
、认购费率



1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
金额

M



费率


M<100



0.4
0
%


100
万≤
M
<200



0.2
0
%


200
万≤
M
<500



0.1
0
%


M

500



1000

/






2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5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1
:某投资者认购
10
万元
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100,000
/(
1+0.40%

=99,601.59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99,601.59=398.41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99,601.59+50
)/
1.00=99,651.59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9,651.59
份。


2
:某投资者认购
1,000
万元
本基金
C

基金
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8,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10,000,000+8,000
)/
1.00=10,008,000.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基金
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

8,0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8,000.00
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
柜台

其他
销售机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其他
销售
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
含申购费,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
万元


0.6
0
%


100
万≤
M
<200



0.4
0
%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

7



1.50%


100%


7
日≤
Y<30



0.
10
%


100%


Y

30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

7



1.50%


100%


Y≥7



0.0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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