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混合A : 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13:56:47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混合A : 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重要提示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2021年
12月
29日证监许可
[2021]4139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
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1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
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
投资存托凭证特殊风险,如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平安兴奕成长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
活动


24、
销售机构:指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

公司或接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
n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
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最
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
基金
合同第十六部分
的约定另行计算


66、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每份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
转入份额而言)


67、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1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
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年
1月
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马杰


联系电话:
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
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
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
理,自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董事、大华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
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一合环保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经济学双学位,1981 年
生。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副总经理,兼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平安臻颐年(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普惠房产服务有限公
司、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高级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14年12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安策略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07-19至今)、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12-24至今)、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05-26至今)、平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2-29至今)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07-25至2018-03-16)、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08-02至2019-01-18)。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张俊
生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黄维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
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
简称
“《

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
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
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
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成立时间:
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亿元,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亿元。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43只,托管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8385.46亿
元,基金份额合计
17385.14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兴业银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兴业银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兴业银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
制定、实施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作为兴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兴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
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兴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资产
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
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针对重要业务
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内部控
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审慎性原
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7)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1年
12月
29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21]4139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1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
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


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
本基金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

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追加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
点接受
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追加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九、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
认购期
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万


1.20%


100万
≤M<
200万


0.80%


200万
≤M<
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
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
9,884.42份
A类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设其
认购产生利息
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 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
假设其
认购产生利息
5元
,则其可得到
10,005.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提出
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其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每份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
基金
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