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转债A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A)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14:01:4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转债A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A)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
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2

1

4



送出日期:
2022

1

5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基金代码


163816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A


下属基金代码


163816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
06
-
29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李建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1
-
06
-
29


证券从业日期


1998
-
07
-
01




注: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提高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同时更新基金托管
人信息,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及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修改。本次修订自
2022

1

5
日起生效。详阅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投资
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
“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有效结合来实施大
类资产配置和精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
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
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类属配置,结合“自
下而上”的明细资产配置,个券、个股选择,积极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各类品种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投资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2019 年8 月6 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变更前为天相转债指
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1-09-30

0.46% 其他资产

3.62%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6.31% 权益投资

79.60% 固定收益投资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净值增长率

9.42%

3.02%

70.40%

21.02%

-20.39%

1.19%

-8.19%

29.55%

28.16%

业绩基准收益率

2.91%

-1.15%

44.96%

-19.01%

-8.35%

-1.35%

1.18%

16.62%

3.92%

-30.00%

-20.00%

-10.00%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数据截止日期:2020-12-31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






赎回费



N < 7



1.50%





7


N < 365



0.10%





365


N < 730



0.05%






N

730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
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0.75%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

80%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这虽然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也增加了一定的预期风险水平。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
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
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址:
www.bocim.com][
客服电话:
4008885566

021
-
3883478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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