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恒利半年债 :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14:01: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恒利半年债 :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2

1

4



送出日期:
2022

1

5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


基金代码


001035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
01
-
30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6
个月开放


基金经理


李建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5
-
01
-
30


证券从业日期


1998
-
07
-
01




注: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提高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并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自
202
2

1

5
日起生效。详阅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及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主要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
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六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1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1-09-30

1.13% 其他资产

1.51%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3.35% 权益投资

84.01%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净值增长率

17.72%

0.56%

4.61%

1.54%

8.49%

13.71%

业绩基准收益率

1.91%

1.43%

1.40%

1.38%

1.36%

1.35%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数据截止日期:2020-12-31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



N < 7



1.50%



7


N < 30



0.75%




N

30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
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
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
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
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
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
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址:
www.bocim.com][
客服电话:
4008885566




021
-
3883478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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