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12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监事徐纯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8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1%)的公司监事徐纯印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17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8%),将在本减持计划公告 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徐纯印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徐纯印持有公司股份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0.3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徐纯印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数量: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0.08%。(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 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公司监事徐纯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法本信息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 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 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 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 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徐纯印先生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 违反相关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徐纯印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也将持续关注相关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一)《徐纯印关于法本信息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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