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富中国:合富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08:10:49 中财网

原标题:合富中国:合富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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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说明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人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合富香港和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止,本企业及
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
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荆州慧康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员程合伙、员昂合伙、员意合伙、员裕合伙、确资
有限、华金有限、嘉兴海通、联方有限、国泰创业、上海擎天、华
润投资、祺睿投资、兴原国际、陆群勇、丁金锁、徐绮雯、刘殿
奎、张溢丹、李辉、贾燕妮、夏耀武、韩亚民、魏丽华、叶萍、毛
晓锋、李雪咏、冯其英、陆婷婷、石均飞、汤琪、吴月明、金学
翠、崔涛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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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惇、王琼芝、曾冠
凯、Stanley Yi Chang、周露露、陈烨、王丰华、杨省荣、杜家海、
张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沈群香、陈晏、杨筱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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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发行人上市后
3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
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富(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合富控股及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
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
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发行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根
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
上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
定发行人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采取发行人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发行人应在
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
案。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董事会审议该等股份回购
事宜时投赞成票。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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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
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
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
(3)如果发行人股价自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
10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且在未来
3个
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
的条件,则发行人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每一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
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
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
发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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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


在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发行人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或发行人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
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
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履行前述增持义务时,合富控股将承担敦促义务。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方案
实施期间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及时提出或实
施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
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发行人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和的
20%,但不
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如果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其将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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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
额的
10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
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自上述稳
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发行人应按照上述顺序继续实施股价
稳定方案。


在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在聘任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选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承诺方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合富香港和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将根
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
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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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
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
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将遵守下列规则: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本企
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
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5%;
4)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减持完成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低

5%的,则本企业在减持后
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函第二条和第三条第
1
项的相关承诺。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
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5、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
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
内容。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
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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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荆州慧康承诺


1、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
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本企
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
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4)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本企
业在减持后
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函第三条和第四条第
1款的相关承诺。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
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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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
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
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9、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
业自行承担。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
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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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合富香港和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承诺


1、《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
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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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
为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
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
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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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

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
实现同步增长,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一定
期间内将会被摊薄。发行人承诺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
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合富(中国)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规
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
行、发行人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行人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
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

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是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医疗产品流通及其它增值
服务。发行人拟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的项目经验、管理团队和销售网络等资源,通
过投资多个募投项目以拓展主营业务服务范围,以全面拓展营销、管理及服务能
力,实现前述业务战略发展规划的推进。同时,发行人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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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建立专业化的营销和管理人才梯队,发行人也
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发行人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前,将立足于现有的业务,通过不断市场开
拓和产品推广,提升产品的市场销售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实现经营业绩的持
续提升。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发行人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整
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发行人发展提供制

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发行人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发行人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综合发行人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并制订了发行人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以及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发行人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
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发行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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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
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公司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的补偿。本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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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
人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


一、如本企业
/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
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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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
业/本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该等已违
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
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
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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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
业/本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该等已违
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
人投资者利益。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0年
12月
3日和
2021年
12月
7日召开的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和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具备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数;(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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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
他情况。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
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何三个连续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0%。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
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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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
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体外诊断行业已经成为国内医疗卫生行业内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不
断增加的市场需求以及国家政策的鼓励,将吸引更多的厂商进入,市场竞争将进
一步加剧。如果将来公司不能在产品布局、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持续提升,激
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新型肺炎疫情风险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开复工情况有所延迟。公司
下游医疗机构集中力量救治新冠肺炎患者,为避免院内交叉感染,医院常规就诊
人数减少,导致常规就诊所需的试剂耗材消耗降低,对公司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
业务业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目前疫情尚未根本性结束,防疫工作仍需持续。

未来若国内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成效不能持续或者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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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影响,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7,496.31万元、54,297.09万元、
55,783.93万元和
57,681.58万元,总体增长幅度较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46%、51.86%、51.22%和
52.90%(年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在
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为
90.12%、86.79%、79.46%和
86.10%。由于各期末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且随着业
务量的增长而增加,若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影响、部分客户由于涉诉
未及时回款,发行人将面临发生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
的风险。

(四)设备管理风险

医疗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需要的试剂、仪器、耗材等组成了体外诊断系统。

根据行业惯例,公司在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下,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向客户提供
仪器设备使用并明确了公司对仪器设备保留所有权。由于公司提供的仪器由终端
客户使用,存在因终端客户使用不善或未严格履行保管义务等设备管理不当情形
引致损失的风险。


(五)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为柜买中心上柜公司,股票代码
4745,股权
结构分散。报告期内,李惇夫妇及子女(包括李惇、王琼芝夫妇、王琼芝控制的
Crown Technology Co.,Ltd.以及其子女李颖杰、李颖文)始终持有合富控股最多
的股份且无法对合富控股股东会及董事会形成有效控制,因此合富控股无实际控
制人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排除公司治理格局不稳定或重大经营决策
方面效率降低的情况出现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波
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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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后再融资需要取得柜买中心同意函的风险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为柜买中心上柜公司,股票代码
4745,根据
柜买中心出具的“证柜监字第
1070003517”号函件,同意合富控股在持有合富
中国
51%以上股权并维持对合富中国实际控制及经营权的前提下,以放弃增资新
股认购方式降低对合富中国的持股比例,并以合富中国为主体在大陆资本市场申
请挂牌上市的事宜。


上述函件系柜买中心针对本次合富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事项的
确认。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发行人存在进一步融资需求,发行人
需再次获取柜买中心的同意函件。


(七)客户续约风险

发行人未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达成续约,
2018年度至
2020年度发行人向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8,232.67万元、
7,387.15
万元和
119.79万元,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9.10%、7.06%和
0.1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其主要客户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和上海市第十人民医
院合计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1,151.35万元、16,015.79万元、19,569.74万元和
12,236.15万元,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12.33%、15.30%、17.97%和
20.42%,发行
人与该等客户所履行的合约将分别于
2023年
5月和
2022年
4月到期。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与主要客户完成续约,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
的不利影响。


(八)Viewray设备在发行人代理权区域的产品注册及减值风险

发行人已取得境外高新放肿治疗设备
Viewray磁共振引导直线加速器在中国
台湾和中国香港的代理权以及中国大陆四台仪器的销售权。报告期内该等设备原
厂的出厂价小幅上升,全球市场的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良好,全球市场单台设备
的终端销售价格约为
7,000万元人民币。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发行人账面结
存该等设备共计
3台,账面价值为
9,496.35万元,未对设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发行人单台设备的采购均价低于
Viewray原厂所公告的
2021年
2季度平均出厂
价格
610万美元,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的采购时点较早以及原厂基于发行人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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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设备在中国大陆开展临床试验的考量。


目前发行人已与上海市胸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清远市人民医院签
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在该等医院开展临床试验,该等医院均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
了设备配套机房建设,其中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清远市人民医院的协议中约定
了在设备取得注册证后以合法的程序买断该等设备;同时,发行人已在中国台湾
地区取得多家医院的采购意向书。


目前,该等设备已在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取
得了注册证;于中国大陆的
NMPA注册工作尚在推进中,于中国香港的注册工
作尚未开始。若未来该等区域无法完成注册工作,则发行人仅能够在中国台湾地
区销售该等设备,可能对发行人流动性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同时,该等设备具有研发周期长、销售金额高、销售周期相对较长的特点,
若未来相关产品发生终端销售价格下降或其他从事相关业务原厂进行产品技术
迭代等情况,发行人可能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假设未来
ViewRay设备发生减
值迹象,模拟发行人对其计提
10%、30%、50%的存货跌价准备,对利润总额的
影响金额分别为
949.64万元、2,848.92万元、4,748.21万元。


(九)“两票制”推行的风险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以来,
医疗卫生行业改革不断深化。

2016年以来,国家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出台了―两票制‖政策,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
―看病难、看病贵
‖问题,减轻群众的
疾病负担。发行人目前业务范围内,“两票制”实施前后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小幅
波动,没有受到明显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游原厂及其一级代理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
89.58%、


89.14%、88.03%和
88.05%;其中发行人通过上游原厂采购或与上游原厂签订协
议并由原厂协调其一级代理商所形成的采购占比(未包含向
Viewray采购进口放
疗设备的金额)分别为
30.42%、28.96%、31.50%和
34.60%,呈上升趋势,且该
等供应商未要求发行人承担代理义务、竞品销售或排他性条款。如果在体外诊断
试剂领域全面推行“两票制”,发行人仅能够向上游原厂进行采购,届时若上游
原厂要求发行人签订排他性条款,则可能导致发行人的供应商数量及供应产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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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受到较大限制,使得发行人业务模式的竞争优势减弱,并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非终端医院所形成的销售收入金额为
5.98%、


9.04%、5.21%和
6.84%。如果在体外诊断试剂领域全面推行
―两票制‖,诊断试剂
贸易商的客户在该等背景下只能为终端医院而非其它贸易商。发行人向下游贸易
商、经销商进行销售的业务在该等背景之下存在较大的下滑风险。

(十)集中采购的风险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现针对体外诊断产品的集采政策,地方性的体外诊断产
品集采政策仅有安徽省等少数地区实施,尚未涉及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集中采
购政策的目的主要为压缩体外诊断产品的终端价格,与挂网定价同属于政府参与
定价政策的方式,政策具有相似性。发行人目前业务范围内,政府参与定价政策
实施前后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小幅波动,没有受到明显不利影响。


发行人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持续向医院提供多维度、高质量的服务,形
成了较强的客户粘性和上游原厂的谈判地位。若未来集中采购全面实施,且发行
人上游供应商未能入围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发行人未能持续增强与原厂和终端医
疗机构的合作并将集中采购产品纳入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范围,则可能导致
发行人的供应商数量及供应产品品类受到限制,使得发行人业务模式的竞争优势
减弱,并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高新仪器流通与维修业务持续性的风险

十余年来,发行人已成功代理并引入包括境外原厂
Accuray、TearScience、
Viewray在内的多项国外先进医疗设备,并提供长期的维修服务,报告期内,发
行人高新仪器流通与维修业务收入分别为
3,575.28万元、3,973.09万元、10,963.41
万元和
1,235.37万元。若发行人未能围绕
Viewray设备或其他高新设备开拓流通
和维修业务,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文件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
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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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除嘉兴海通和祺睿投资的间接股东中存在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嘉
兴海通
19.3944%的合伙份额并作为嘉兴海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海通直接持有发行人
4.19%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2021年
1-9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审计截止日后,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没有迹象表明公司所处的行业处于重大波动或者出现明
显下滑,未出现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号—财务报告审阅》,毕马威会计师
审阅了公司
2021年
9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
1-9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101340号‖《审阅报告》。审阅
意见为: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合富中国中期
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
的规定编制。‖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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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9月
30日
2020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计
111,406.32 109,944.95
负债总计
34,319.28 38,242.53
所有者权益总计
77,087.04 71,702.42
项目
2021年
1-9月
2020年
1-9月
2021年
7-9月
2020年
7-9月
营业收入
89,910.04 75,835.11 29,988.52 25,294.13
营业利润
7,534.16 5,940.88 2,522.66 1,373.77
利润总额
7,354.71 5,882.11 2,511.38 1,356.39
净利润
5,375.50 4,410.83 1,853.61 945.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80.18 4,410.83 1,856.99 945.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052.16 4,203.35 1,447.50 741.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12.28 -5,831.28 -1,545.57 -409.28

(二)2021年全年经营成果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
2021年营业收入约为
118,966.60万元至
124,914.93万元,较
2020
年增长
9.24%至
14.70%;预计
2021年净利润约为
7,902.70万元至
8,297.84万元,

2020年增长
8.92%至
14.37%;预计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7,426.20万元至
7,821.34万元,较
2020年增长
1.12%至


6.50%。以上仅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做出的预计,不构成盈
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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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数量和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
9,951.3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本次
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4.19元/股
发行市盈率
22.99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
0.18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40元/股(按照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70元/股(按照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1.5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41,696.030800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35,869.124341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均为不
含税净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3,635.682464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82.532525万元;
律师费用:
350.000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698113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87.018357万元;
合计:5,726.931459万元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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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owealth Medical China Co.,Ltd.

成立日期:2000年
10月
24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9年
4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王琼芝

注册资本:29,853.9433万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
118号
606B室

邮政编码:200131

电话号码:021-60378999

传真号码:021-60378951

互联网网址:www.cowealth.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设立及重组情况

公司系由合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3月
18日,合富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
2019年
1月
31日为
基准日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富有限截至
2019年
1月
31日的
经审计的净资产共计
336,001,547.75元按照
1:0.6310的比例折成
212,015,683股,
其余
123,985,864.75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股份制改造后名称变更为合富(中
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合富香港、确资有限、员程合伙、员昂合伙、
员意合伙、员裕合伙、华金有限签署《关于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2019年
3月
22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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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相关议案。



2019年
3月
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外商投
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BSQ201901050)。



2019年
4月
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换发《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11187G)。



2019年
4月
22日,经上会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19]第
3878号)审验,截至
2019年
4月
19日,发行人已根据折股方案将合富有限截

2019年
1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总额
212,015,683股,股本共计
212,015,683元。


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后的总股本为
21,201.5683万股,设立时,发起人及其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合富香港
20,393.7885 96.19
2确资有限
203.5351 0.96
3员程合伙
182.3335 0.86
4员昂合伙
165.3722 0.78
5员意合伙
120.8489 0.57
6员裕合伙
103.8877 0.49
7华金有限
31.8024 0.15
合计
21,201.5683 100.00

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39,805.2633万股。



2、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9,853.9433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9,951.3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比例的
25%,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39,805.263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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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按本次发行新股
9,951.32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1合富香港
21,893.7885 73.34 21,893.7885 55.00
2荆州慧康
1,970.0000 6.59 1,970.0000 4.95
3嘉兴海通
1,250.0000 4.19 1,250.0000 3.14
4华润投资
1,150.0000 3.86 1,150.0000 2.89
5祺睿投资
530.0000 1.78 530.0000 1.33
6联方有限
462.2500 1.55 462.2500 1.16
7国泰创业
375.0000 1.26 375.0000 0.94
8确资有限
366.6601 1.23 366.6601 0.92
9员程合伙
285.0835 0.95 285.0835 0.72
10员昂合伙
281.8722 0.94 281.8722 0.71
11员裕合伙
279.6377 0.94 279.6377 0.70
12员意合伙
260.3489 0.87 260.3489 0.65
13兴原国际
100.0000 0.33 100.0000 0.25
14华金有限
36.3024 0.12 36.3024 0.09
15上海擎天
15.0000 0.05 15.0000 0.04
16
其他
20名自然人
股东
598.0000 2.00 598.0000 1.50
本次拟发行公众股
--9,951.3200 25.00
合计
29,853.9433 100.00 39,805.2633 100.00

3、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
明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发起人
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合富香港、确资有限、员程合伙、员昂合伙、员意合
伙、员裕合伙、华金有限。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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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合富香港
20,393.7885 96.19
2确资有限
203.5351 0.96
3员程合伙
182.3335 0.86
4员昂合伙
165.3722 0.78
5员意合伙
120.8489 0.57
6员裕合伙
103.8877 0.49
7华金有限
31.8024 0.15
合计
21,201.5683 100.00

2、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的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合富香港
21,893.7900 73.34
2荆州慧康
1,970.0000 6.59
3嘉兴海通
1,250.0000 4.19
4华润投资
1,150.0000 3.86
5祺睿投资
530.0000 1.78
6联方有限
462.2500 1.55
7国泰创业
375.0000 1.26
8确资有限
366.6601 1.23
9员程合伙
285.0835 0.95
10员昂合伙
281.8722 0.94
合计
28,564.6543 95.69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公司任职
1陆群勇
100.00 0.33未在公司任职
2丁金锁
60.00 0.20未在公司任职
3徐绮雯
55.00 0.18未在公司任职
4刘殿奎
50.00 0.17担任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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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公司任职
5张溢丹
50.00 0.17未在公司任职
6李辉
50.00 0.17未在公司任职
7贾燕妮
25.00 0.08未在公司任职
8夏耀武
25.00 0.08未在公司任职
9韩亚民
22.50 0.08未在公司任职
10魏丽华
20.00 0.07未在公司任职
合计
457.50 1.53 -

4、国有法人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国有股份。

5、外资法人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合富香港、联方有限、国泰创业、确资有限、

华金有限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外资股份,无国有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合富香港
21,893.7885 73.34
2联方有限
462.2500 1.55
3国泰创业
375.0000 1.26
4确资有限
366.6601 1.23
5华金有限
36.3024 0.12
合计
23,134.0010 77.50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直接持股比例(%)关联关系
1合富香港
73.34
李惇间接持有合富香港
10.22%股权;王琼芝
间接持有合富香港
12.82%股权;李颖杰间接
持有合富香港
0.40%股权;李怡间接持有合富
香港
1.95%股权;李颖文间接持有合富香港
0.63%股权;李惇与王琼芝系夫妻关系;李颖
文与李颖杰系李惇王琼芝夫妇子女;李怡系李
惇之姐
2华金有限
0.12
王琼芝直接持有华金有限
32.53%出资份额;
李怡直接持有华金有限
56.97%出资份额
3确资有限
1.23李惇直接持有确资有限
25.45%出资份额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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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序号股东姓名直接持股比例(%)关联关系
任董事;王琼芝直接持有确资有限
13.61%出
资份额
4员意合伙
0.87
王琼芝直接持有员意合伙
10.14%出资份额;
陈晏直接持有员意合伙
1.18%出资份额;
张晨直接持有员意合伙
0.59%出资份额
5员昂合伙
0.94
王琼芝直接持有员昂合伙
9.84%出资份额;
陈晏直接持有员昂合伙
2.63%出资份额
6员程合伙
0.95王琼芝直接持有员程合伙
7.89%出资份额;
7员裕合伙
0.94
乔丽青直接持有员裕合伙
5.88%出资份额;
陈怡直接持有员裕合伙
6.78%出资份额;
陈晏直接持有员裕合伙
4.52%出资份额
8联方有限
1.55
李颖文直接持有联方有限
1.10%出资份额;李
颖杰直接持有联方有限
1.10%出资份额;王鼎
元直接持有联方有限
1.10%出资份额;王琼芝
与王鼎元系姐弟关系。蔡彦卿直接持有联方有

2.94%出资份额,蔡彦卿之兄持有合富控股
少量股份;刘碧宫直接持有联方有限
6.62%出
资份额;金柔直接持有联方有限
4.41%出资份
额;金权与刘碧宫系夫妻关系,金权与金柔系
父女关系
9徐绮雯
0.18
徐绮雯与胡柏坚系夫妻关系,胡柏坚为合富控
股股东

注:李惇、王琼芝、金权和胡柏坚为合富控股的董事及股东;乔丽青、陈怡、陈晏及张
晨分别为员意合伙、员昂合伙、员程合伙及员裕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上述提及人员以
外,李惇与王琼芝存在其他持有近亲属通过台湾地区证券账户持有合富控股股票情形,累计
未超过
1%。


截至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

发行人以终端客户实际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有效整合上游供应商资源,构建
了完善的一体化服务体系,针对医疗机构等客户开展集约化销售业务并提供增值
服务。


发行人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与医疗机构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作为集中
供应商为医疗机构提供体外诊断产品的整体供应链管理服务,根据产品种类与品
牌要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采购,为医疗机构的整体试剂及耗材需求进行统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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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配送及管理;同时,公司派遣专人驻场协助医疗机构进行库存量管理、采购
量预估、科室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落实为医院降低耗占比。


(1)发行人集约化业务以无代理义务且不排除竞品的多品牌合作模式为主
在传统代理业务模式中,原厂对代理商的销售区域、销售指标及其与产品竞
品的合作进行约束,而医疗机构在诊断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试剂耗材的品牌型号众
多,使得同一渠道商难以为医疗机构提供一揽子集约化采购服务。发行人自设立
以来,坚持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以无代理义务、不排除竞品的多品牌合作模
式为主,目前已覆盖
1,000余个不同厂商近
17,000个品项的体外诊断试剂及耗材,
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的试剂及耗材需求。


(2)发行人集约化业务能够综合降低医疗机构的采购成本
发行人已建立了覆盖百余家三级医院主要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的合作关系,向
其提供全面的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采购服务,减少原厂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代理层
级;同时,发行人依托于大规模的客户需求,与上游供应商对接,综合减少了医
疗机构的采购成本。

在传统的代理商经销模式下,医疗机构主要面向多层级代理商或经销商采购
体外诊断产品,导致医疗机构管理成本较高,产品质量把控能力较弱,采购价格
较高。传统代理商经销模式示意图如下: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将其外部供应链统一纳入发
行人供应平台,有效整合了上游资源,提高了下游客户的管理效率,降低了其采
购和管理成本。发行人的集约化服务经营模式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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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3)发行人集约化业务能够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
发行人基于大量的集约化服务经验,向主要客户派遣专人驻场并协助进行库
存量管理、采购量预估、科室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落实为医院
降低耗占比。

发行人在与主要医疗机构客户签署集约化综合服务协议后,作为集中供应商
为终端客户提供体外诊断产品的整体供应链管理服务,根据产品种类与品牌要求
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采购,为客户的整体试剂及耗材需求进行统一采购、配送及
管理。

发行人在满足医疗机构核心需求的同时为其发展规划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以
顺应行业发展和政策导向。相关增值服务包括提供人员培训体系建设、科室共建、
设备维修保养、搭建体外诊断供应链管理平台等。发行人通过专业化服务,帮助
医疗机构优化检验科室的工作管理效率,有效降低耗占比。

2、医疗产品流通
在医疗产品流通业务中,发行人以嵌入上游原厂及其各大代理商主导的渠道

网络为导向,积极发挥渠道优势,具体包括如下形式:

(1)原厂特定高新技术仪器
发行人医疗产品流通业务以代理国外创新医疗科技原厂设备为主,主要面向
大中华区的医疗机构。

发行人核心经营团队主要来自于飞利浦、贝克曼等跨国医疗公司大中华区的
经营团队,了解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产品市场前景的判断能力。

发行人在竞品较少、具备较高技术含量的领域,长期追踪国际前沿领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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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及仪器,通过公司两岸医疗资源助力原厂进入大中华市场。报告期内,公司自身
代理产品为放射肿瘤领域境外公司
Viewray研发、生产的磁共振引导直线加速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具备
Viewray磁共振引导直线加速器
产品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的代理权以及中国大陆四台仪器的销售权。在精准放
射治疗的导向下,磁共振引导直线加速器于精准摆位、在线自适应治疗及实时监
测肿瘤运动层面具备一定竞争优势,在提升软组织对比度的同时不产生额外的成
像剂量。该等产品当前已取得欧盟
CE认证及美国
FDA认证等相关认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终端客户就自身历史年度销售的放射肿瘤领域
CyberKnife Sterotactic Radiosurgery System(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
俗称“射波刀”)产品提供售后维修服务。


(2)在医疗产品渠道网络中提供流通服务
发行人进入原厂及其各大代理商为主导的医疗产品渠道网络并在渠道网络
中提供流通服务。

体外诊断仪器领域中,原厂及代理商虽然具备较强的规模优势以及稳定货
源,但其产品具有同质化倾向,同类型不同品牌间具备较强的可替代性。下游贸
易商虽然具备直接面向终端客户的渠道优势,深耕区域内医疗终端资源,但在规
模上存在一定竞争劣势。

一方面,体外诊断各细分领域具有多个原厂参与竞争,为增强发行人相对原
厂及代理商的市场地位,发行人为原厂进行产品推广并对接下游贸易商,协助其
提升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加自身与原厂及代理商的交易规模及粘性,增强自身在
向其采购试剂过程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发行人拥有合作数量众多的供应商体
系,充分满足下游经销商对于体外诊断设备的需求的同时提升发行人销售规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成为体外诊断领域原厂希森美康的血液体
液分析仪及配套试剂和奥森多的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的特定经销
商。



3、其它增值服务

发行人在提供增值服务的过程中,作为链接两岸优质资源的桥梁,协助中国

大陆医疗机构赴台培训,同时引荐中国台湾专家赶赴中国大陆医疗机构进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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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辅导和科室共建,促成两岸医疗机构的资源共享,实现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医疗
机构的合作双赢。此外,发行人为境外原厂于境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支持
性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主要产品销售方式及渠道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如下:

(1)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销售模式
发行人集约化销售模式下的客户为医疗机构等终端客户,主要包括医疗机构
设备、试剂、耗材集约化解决方案(层峰计划)及针对医疗机构特定需求的设备、
试剂、耗材解决方案(个案销售)。

层峰计划系发行人于
2008年度所提出并践行,该等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一
般与医疗机构签订
5年以上的长期销售协议,在合作期内为医疗机构提供包括检
验科主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物流管理及人员驻场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并结
合医疗机构诉求另行为其对接两岸医疗资源,提供定制化服务。

层峰计划下,医疗机构检验科主要体外诊断试剂均由发行人集中采购,发行
人协助医院从“加强管理、填补漏洞、降低成本、资源共享”等多方面提升管理
效益。在对客户进行集约化销售的过程中,综合产品价格及质量实时对供货产品
在同类产品中进行调整,进而满足客户在采购价格及产品质量层面的一揽子需
求。

面向就特定医疗设备、特定品项体外检验试剂存在需求的医疗机构,发行人
与客户签署针对特定产品的解决方案,在层峰计划之余通过个案销售的方式满足
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报告期内,面向终端客户时,公司仪器设备产品采取销售、提供使用权与租
赁相结合的联动销售策略:
仪器设备销售是指公司将体外诊断仪器设备直接以买断式方式销售给终端
客户。

仪器设备提供使用权是指公司以出借方式向使用方提供仪器设备,公司拥有
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但不收取对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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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仪器设备租赁是指公司以出借方式向使用方提供仪器设备,公司拥有仪器设
备的所有权且收取对应租金。

在仪器设备提供使用权及租赁模式下,公司提供的仪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
理和核算,每台仪器均计入固定资产档案及台账。


(2)发行人体外诊断产品采用集约化模式的原因
鉴于集约化的销售模式能够对上游体外诊断产品资源的有效整合并为下游
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即采用集约化的销售模式。

一方面,在传统的经销模式下,医院需要对接众多试剂及耗材供应商,存在
采购工作及库存管理繁重、与原厂之间代理层级较多使得采购成本较高等诸多弊
端,集约化模式具有降低医疗机构的采购成本、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提高检测
质量及采购效率等优势。

另一方面,公司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以无代理义务且不排除竞品的多品
牌合作模式开展。该等模式下与不同的供应商合作不受约束,能够为医疗机构提
供一揽子服务并满足医疗机构对体外诊断产品的全部需求,在提升销售规模、客
户满意度及客户黏性上具有较大优势。


(3)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对比情况
公司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以无代理义务且不排除竞品的多品牌合作模
式开展,已覆盖
1,000余个不同厂商近
17,000个品项的体外诊断试剂及耗材,充
分掌握了各品牌及其原厂及其各大代理商的产品供应品类及价格,能够为医疗机
构在体外诊断产品领域的不同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方案,有效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
本的同时,亦能够保持自身于供货产品选择领域灵活度并减少产生的资金占用成
本。

发行人及行业内其他公司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名称相关业务具体情况
发行人
体外诊断产
品集约化业

与医疗机构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作为集中供应商为医疗机构提
供体外诊断产品的整体供应链管理服务,根据产品种类与品牌要
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采购,为医疗机构的整体试剂及耗材需求
进行统一采购、配送及管理;同时,公司派遣专人驻场协助医疗
机构进行库存量管理、采购量预估、科室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
等工作,进一步落实为医院降低耗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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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业务名称相关业务具体情况
润达医疗集约化业务
通过试剂等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降低物料成本,并根据各医疗机
构的运营现况和发展规划,综合提升实验室诊断能力和服务水
平,同时降低实验室运营管理、质量控制等综合成本。

塞力医疗
IVD集约化

SPD业务
1、IVD集约化:与医疗机构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向医疗机构
提供体外诊断仪器供其使用,医疗机构向其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和
耗材;向医疗机构提供物流配送、培训及技术支持、工程维护、
采购管理、信息化软件功能拓展、医学实验室建设布局优化、
ISO15189认证支持和体外诊断新技术学术交流推广等多元化服
务;
2、SPD业务:与医疗机构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为医疗机构提
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与结算、院内医疗物资仓储管理及配送、
数据分析等多元化服务。

国润医疗供应链
服务(上海)有限
公司
集中配送及
SPD业务
1、集中配送:通过其物流网络将医疗机构所采购的医疗器械进
行统一配送;
2、SPD业务: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与结算
中国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
集中配送及
SPD业务
1、集中配送:通过其物流网络将医疗机构所采购的医疗器械进
行统一配送;
2、SPD业务: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与结算
华润医药集团有
限公司
集中配送及
SPD业务
1、集中配送:通过其物流网络将医疗机构所采购的医疗器械进
行统一配送;
2、SPD业务: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与结算

注:上表信息来源为上市公司公告信息,其中国润医疗供应链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
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信息来源于国药控股
01099.HK。


发行人及行业内其他公司相关业务的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名称覆盖范围相关业务销售模式主要特点
发行人
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
业务
均主要为医
疗机构体外
诊断试剂、耗
1、不承担代理义务,覆盖的体外诊断试
剂品牌和品类较多,不存在竞品销售的
限制,销售的产品经发行人建议后与医
疗机构协商后确定,供应商由发行人自
主选择;
2、集约化销售过程中可根据生产商质
量、库存、规格、供货、发货、价格调
整等因素更换医疗机构现有试剂品牌,
以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及服务;
3、为医疗机构提供库存量管理、采购量
预估、科室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增
值服务。

润达医疗集约化业务
材及设备
1、承担代理义务,存在一定竞品销售的
限制,销售的产品与医疗机构协商后确
定,供应商由其自主选择;
2、为医疗机构提供包括流程优化、设备
选择优化、过程管理、质量控制、科室
培训等增值服务。

塞力医疗
IVD集约化及
SPD业

1、各大
IVD供应商战略合作并辅以代
理的模式,存在一定竞品销售的限制,
销售的产品与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供
应商由其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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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业务名称覆盖范围相关业务销售模式主要特点
2、为医疗机构提供物流配送、培训及技
术支持、采购管理、信息化软件功能拓
展等增值服务。

国润医疗供应链
服务(上海)有
限公司
集中配送及
SPD业务
1、集中配送业务仅承担配送责任,供应
商由医疗机构自主谈判及选择;
2、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与结算、院内医疗物资仓储管理及配送、
数据分析等服务。

中国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
集中配送及
SPD业务
1、集中配送业务仅承担配送责任,供应
商由医疗机构自主谈判及选择;
2、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与结算、院内医疗物资仓储管理及配送、
数据分析等服务。

华润医药集团有
限公司
集中配送及
SPD业务
1、集中配送业务仅承担配送责任,供应
商由医疗机构自主谈判及选择;
2、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与结算、院内医疗物资仓储管理及配送、
数据分析等服务。


注:上表信息来源为上市公司公告信息,其中国润医疗供应链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
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信息来源于国药控股
01099.HK。


(4)公司仪器设备产品采取销售、提供使用权与租赁相结合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终端客户销售、出租相关设备,或向终端客户提供设备的使用权,并
通过后续配套试剂销售实现利润,具体业务模式情况如下:

项目具体业务模式盈利模式
设备销售
公司将体外诊断仪器设备直接以买断
式方式销售给终端客户
通过后续配套试剂销售实现
利润
设备出租
公司以出借方式向使用方提供仪器设
备,公司拥有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且收
取对应租金
设备使用权提供
公司向使用方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权,
公司拥有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但不收取
对应费用

在设备提供使用权及出租模式下,公司提供的仪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和
核算,每台仪器均计入固定资产档案及台账。


由于发行人所销售、出租及提供使用权的仪器设备未嵌入统计使用数据模
块,发行人无法获取实时使用数据;此外,发行人向同一终端客户存在通过不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