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安盛混合 :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10:31:02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安盛混合 :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编制日期:
2022-01-06

送出日期:
2022-01-07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安盛混合


基金代码

012502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


2021
-
08
-
13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薄官辉


2021
-
08
-
13


2004
-
07
-
01


王浩


2021
-
08
-
13


2009
-
01
-
12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
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的时代背景下,能充分利用
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势,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
促进,实现快速、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
策略构造股票组合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
类等大类资产
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时代背景下,把握中国超大市场的关键机
遇,重塑产业链价值的优质企业。



在行业选择方面,考虑行业的生命周期、供需状况、产业政策、估值水平以及股
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在个股选择方面,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精选价值成长性
和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品种。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30%+
中证综合债
券指数收益率
*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安盛混合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
M


1000
元每笔




赎回费

N

7



1.50%





7
日≤
N

30



0.75%





30
日≤
N

365



0.50%





365
日≤
N

730



0.25%





730
日≤
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章节。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投资特定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
)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3
)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4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5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6
)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3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4
)合
约展期风险。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5
、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2
)价格风险;

3
)操作风险。



6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7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8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

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0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
1
)市场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3
)信用风险;

4
)集中度风险;(
5
)系统性风险;(
6
)政策风险。



11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的风险,包括:(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2
)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4
)转板风险、(
5
)退市风险、(
6
)系统性风险、(
7
)集中度风
险、(
8
)政策风险、(
9
)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h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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