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惠远回报混合A : 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惠升惠远回报混合A : 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惠升惠远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9 鉴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惠升惠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080 号 注册资本:1 .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 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 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15.44亿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 的股票、 债券(含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3 0% — 80 %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 0% —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 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 5%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D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E .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3 )、 14 )情形之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 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开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 改正,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 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 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执 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15:00之后 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 账,则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若基金管理人超出上述时间点给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但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拒不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且符合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 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纪 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 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 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将支付的佣金(包括费率、金额等)予以披露,并将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 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 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 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 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7日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且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4 )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 4 )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同一 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6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 7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9 )估值计算中 涉及港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 1 0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2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 4 、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3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 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完成 ;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进行电子确认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不同 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 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参与港股 通交易的相关 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 或不可抗力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 0.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 4 0%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 0 . 4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规定 媒体上公告。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 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 被依法取消 其 基金管理资格 的 ; 2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 4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 新任基金管理 人 提名人选 由 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人选构成 ;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临时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与责任划分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7 )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拒绝 执行。 (七)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 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