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安康颐利混合A : 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天弘安康颐利混合A : 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1 】 2415 号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以及《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安康颐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 布的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 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60 、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1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 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 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 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 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 中心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 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 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 2011 年 7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金 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 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 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 专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 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组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 品支持部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 经理助理。 2015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 目主管。 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 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 2011 年 8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历任天弘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5 月至 2020 年 09 月)、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7 月至 2019 年 12 月)、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1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5 月至 2020 年 07 月)、天 弘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1 月至 2018 年 03 月)、天弘聚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3 月)、天弘天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6 月)、天弘 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8 月)、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9 年 04 月)、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年 0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弘丰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07 月)、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7 月 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天弘华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 06 月至 2021 年 08 月)、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20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2 月)、天弘穗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1 月至 2020 年 09 月)、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天弘信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悦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通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 14 年 03 月至 2021 年 04 月)、天弘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至 2019 年 12 月)、 天弘信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8 月至 2021 年 04 月)、天弘 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4 月至 2019 年 12 月)。现任本公 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混合资产部总 经理。天弘安康颐享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 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宁弘六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 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贺剑先生,金融学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分析师、研究员等, 2020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7 月至 2021 年 09 月)、天弘穗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7 月 至 2021 年 04 月)、天弘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7 月至 2021 年 09 月)。现任本公司基 金经理。天弘恒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享 12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 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天弘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 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 3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 6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 5 )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 8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 合规意识和能力。 ( 3 )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 4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69.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 三农 ”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 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 、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9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67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741.1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电话:( 022 ) 83865560 传真:( 022 ) 8386556 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95046 (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 95046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电话:( 022 ) 83865560 传真:( 022 ) 8386556 4 联系人:薄贺龙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联系人:刘佳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振波 、 林佳璐 联系人: 林佳璐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已于2021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415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认 购时收取基金 认 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 . 8 0 % 100 万元 ≤ M < 5 00 万元 0. 4 0 %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认购 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 :某机构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 . 8 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 . 8 0 %) =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认购份额 = ( 99,206.35+50 ) /1.00=99 , 256.35 份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 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 销售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含直 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 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 3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详见届时公告。 ( 4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0% 1 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4 0 %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时间( N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50% 30 天≤ N 0.00%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