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 :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 :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二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于 20 21 年 12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 2 1 ] 382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 的主要 风险有:一 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 购买 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 等; 二是本基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包括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 敬请投资人 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 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 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此本基金有自动终 止的风险 。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7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8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鑫元 清洁能源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鑫元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鑫元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或接受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 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 7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 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或 调整 5 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 7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 5 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兼任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麒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时代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科技小 额贷款有限 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埔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 建设仙林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会计、干事、分厂副厂长、财务 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 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 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 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广西睿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蓝控股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 学院党委书记、学科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 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南 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江苏南 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 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 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董事,南京栖 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历任南化集团建 设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龙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现兼任鑫沅资 产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罗杰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新加坡国立大学物理 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 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小锋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河海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曾任 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应用开发、系统运行、管理开 发、科技创新、项目架构等工作,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研发中心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职务。 赵程先生,副总经理。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士。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总行资金营运中心、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票 据中心工作,历任同 业中心副经理、票据中心副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同业业务部经理、票据业务 部经理职务 。 吴菊女士 , 副总经理 、 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 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士 。 曾 任职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上海银行 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夫伟 先生, 学历: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 曾任职于宏源期货公司 从事结算风控工作, 2014 年 7 月加入鑫元基金 担 任研究员 , 拟 任 基金经理。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龙艺女士:公司总经理 罗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 情况 除外;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 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 与合 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2 )经营管理 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 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 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 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 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 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 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 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 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 1 )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 2 )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3 )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 4 )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 、内部控制内容 ( 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 3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 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 4 )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 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 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1万亿元。2021 年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0.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 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5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 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 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 洪伟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66 传真: 021 - 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 021 - 68619600 公司网址: 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 www.xyamc.com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洪伟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00 传真: 021 - 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和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 项届时将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 2 1 年 12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 202 1 ] 3820 号文注册募集 。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 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 起资金提供方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 1 )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认购 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 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 10% 100 万 元≤ M < 200 万 元 0. 08% 200 万 元≤ M < 500 万 元 0 .06 % M ≥ 500 万 元 100 0 元 / 笔 ( 2 )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 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 2 00 万 元 0.80% 200 万 元≤ M < 500 万 元 0 .60 % M ≥ 500 万 元 100 0 元 / 笔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 例 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1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 10,000/ ( 1 + 0.10 % )= 9, 990 . 01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990 . 01 = 9.99 元 认购份额=( 9, 990 . 01 + 5.50 ) /1.00 = 9, 995 . 51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到 9, 995 . 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 .0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为: 认购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 10,000/ ( 1 + 1. 00 % )= 9, 900 . 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900 . 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 900 . 99 + 5.50 ) /1.00 = 9, 906 . 49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9, 906 . 49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 / 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 为: 认购份额=( 10,000 + 5.50 ) /1.00 = 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 / 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10,005.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 6 、认购的限制 (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未完) |